2015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辅导笔记二十一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20 1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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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界定,应当把握下列3点:

1)相关安全生产立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广义的安全生产立法是指调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依照《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凡是上述有关安全生产立法中明确规定了某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目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立法对绝大多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已有规定,不论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还是标准,只要其中规定了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具备。没有规定的,将在今后的立法中明确。

2)安全生产条件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都要具备,并需不断补充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相对固定的,并且要求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但随着安全生产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产生,还需要通过相关立法规定一些新的安全生产条件。因此,生产经营单位不仅要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才能开办,而且在其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都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3)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千差万别,法律不宜也难以作出统一的规定。受行业、管理方式、规模和地区差别等因素的影响,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差异很大,各有自身的特殊性。如果法律不加区别地规定统一的安全生产条件,将会挂一漏万,并且也难以操作。法律只能实事求是地做出灵活的和可操作的规定,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分解到相关的安全生产立法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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