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辅导笔记十三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31 07: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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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

最早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制度的是西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这种制度是与市场经济体制对社会分工逐步专业化的要求相适应的。中介服务作为第三产业中新兴的具有广阔发展空间的服务业,在企业与政府之间架起了一条畅通的桥梁。美国、德国、Ft本等国家建立了分工细致、组织健全、机制灵活、服务全面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组织,通过大批具有专业资格的安全专门人才从事中介服务。这些中介组织和专业人员成为完善安全技术装备、改进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水平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向社会提供完善、高效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近年来,我国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中介组织和专业人员也有一定规模的发展。广东、深圳、福建等省市先后成立了一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安全主任等安全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全国其他地方也有一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这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多数是从原来隶属于某些政府部门分离出来或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他们已经或者正在脱离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旧体制,逐步向完全的市场化、专业化方向转变。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多数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仍然程度不同地负有一定的行政职能或者带有行政色彩,并没有完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但是他们毕竟已经走向社会并将逐步社会化、市场化。这个方向是不可逆转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发展前景和空间是非常远大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和制定《安全生产法》的过程中,对建立、发展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制度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肯定,并且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以法律形式第一次明确了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这就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业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机制和途径。

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比较广泛,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开办、建设、生产、经营和政府监管的全过程。

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从其开办到进行生产经营的许多环节,都涉及有关的中介服务业务,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服务。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包括: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艺、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此外,中介服务还有企业自主提出的市场需求,如安全检测检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安全管理方案、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评估、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等方面。

2.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

安全生产法 》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法律的上述规定,第一次确立了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即他们可以合法地从事有关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业务。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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