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单证员考试操作与缮制辅导资料五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20 10:26:00

单证员考试操作与缮制辅导资料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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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号 (Name of Commodity)

按照发票,与发票内容一致。

货描(Description & Specification)

要求与发票一致。

货名如有总称,应先注总称,然后逐项列明详细货名。与前5、6项栏对应逐一注明每一包装件的货名、规格、品种。

数量(Quantity)

应注明此箱内每件货物的包装件数。

例如“bag 10”、“drum 20”、“bale 50”, 合同栏同时注明合计件数。

毛重( Gr. Weight)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毛重和此包装件内不同规格、品种、花色货物各自的总毛重(sub total),最后在合计栏处注总货量。信用证或合同未要求,不注亦可。如为“Detailed Packing List”,则此处应逐项列明。

净重(Net Weight )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净重和此包装件内不同规格、品种、花色货物各自的总净重(sub total),最后在合计栏处注总货量。信用证或合同未要求,不注亦可。如为“Detailed Packing List”,则此处应逐项列明。

箱外尺寸(Measurement)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尺寸。

箱号(Case No.)

又称包装件号码。在单位包装货量或品种不固定的情况下,需注明每个包装件内的包装情况,因此包装件应编号。

例如:Carton No. 1-5 ……

Carton No.6-10……

有的来证要求此处注明 “CASENO.1—UP”, UP是指总箱数。

合计(Total)

此栏对5、8、9、10栏合计。

出票人签章(Signature)

应与发票相同,如信用证规定包装单为“ ”或“ ”等,则在包装单内不应出现买卖双方的名称,不能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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