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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号 (Name of Commodity)
按照发票,与发票内容一致。
货描(Description & Specification)
要求与发票一致。
货名如有总称,应先注总称,然后逐项列明详细货名。与前5、6项栏对应逐一注明每一包装件的货名、规格、品种。
数量(Quantity)
应注明此箱内每件货物的包装件数。
例如“bag 10”、“drum 20”、“bale 50”, 合同栏同时注明合计件数。
毛重( Gr. Weight)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毛重和此包装件内不同规格、品种、花色货物各自的总毛重(sub total),最后在合计栏处注总货量。信用证或合同未要求,不注亦可。如为“Detailed Packing List”,则此处应逐项列明。
净重(Net Weight )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净重和此包装件内不同规格、品种、花色货物各自的总净重(sub total),最后在合计栏处注总货量。信用证或合同未要求,不注亦可。如为“Detailed Packing List”,则此处应逐项列明。
箱外尺寸(Measurement)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尺寸。
箱号(Case No.)
又称包装件号码。在单位包装货量或品种不固定的情况下,需注明每个包装件内的包装情况,因此包装件应编号。
例如:Carton No. 1-5 ……
Carton No.6-10……
有的来证要求此处注明 “CASENO.1—UP”, UP是指总箱数。
合计(Total)
此栏对5、8、9、10栏合计。
出票人签章(Signature)
应与发票相同,如信用证规定包装单为“ ”或“ ”等,则在包装单内不应出现买卖双方的名称,不能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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