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法规及法律责任知识点二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9 17:21:56

监理工程师《理论与法规》法规及法律责任知识点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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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

1、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颁布。

2、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法律分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修改。监理工作中经常接触到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就属于基本法律。

3、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及颁布的,多采用条例、规定等名称,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监理工作中经常接触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就属于这一层次。

4、 地方性法规: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权利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内制定的地方性法律规范性文件。

5、 我国的法律形式:宪法、法律(狭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公约。

6、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颁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则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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