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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放行程序与进口跟单 实务
进口货物放行手续(考点)
1.签印放行。海关在货物的进口货运单据(如进口提单或运单)或特制的放行单上签盖“海关放行章”,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凭以到海关监管仓库提取货物。同时签发《进口货物证明书》,对属于进口付汇进口货物的报关单,还签发进口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
2.担保放行。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函等方式,保证行为的合法性,或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下列情形可适用海关事务担保:
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收货人要求海关缓办进口纳税手续的;
应征税货物,收货人请求缓缴税款的;
暂准(时)进口货物(包括ATA单证册项下进口货物);
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场所的;
海关归类、估价不明确,并因此未能办妥有关进口手续,收货人要求先放行货物的;
进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收货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充有关单证的;
进口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违法嫌疑,但依法不予以没收的进口货物、物品,当事人请求先予放行货物的。
因上述原因未办结海关手续,而收货人要求海关放行货物,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这是担保制度的一般原则。
进口货物放行条件(熟悉)
放行必须以海关审单和查验完毕,并办理了征税手续或提供担保的手续作为前提条件。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不予放行:
1.违反海关法和其他进境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进境的。
2.单证不齐或应税货物未办纳税手续,且又未提供担保的。
3.包装不良,继续运输足以造成海关监管货物丢失的。
4.尚有其他未了事情尚待处理的(如违章罚款未交的)。
5.根据海关总署指示,不准放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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