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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工程变更的程序的规定
(1)发包人在施工中要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l4天书面通知施工承包人。
(2)承包人在施工中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其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及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涉及到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更改以及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工程师 同意。
工程变更中投资控制的规定
(1)变更价款的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若合同中无上述两种价格,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确认后执行。
(2)主要程序
1)施工单位要编制工程变更概算书。
2)概算书报总监审核确认。
3)经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认可后,可进入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程序。
(3)责任划分
1)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如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顺延。
2)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因此导致发包人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发生的费用及收益,由发包与承包双方约定分担或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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