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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结算方式的选用和不同结算方式结合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汇款结算方式具有结算成本低、操作简便的特点,往往容易被进出口企业所接受,在我国有超过40﹪的外贸业务采用汇款结算方式,但是其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存在很大的信用风险。而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信用风险很低,也被很多进出口企业认同,在我国有超过40﹪的外贸业务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但存在结算成本高、手续复杂的缺点。由于托收操作不是很简便,又以商业信用为基础,从而使用比例较低,一般不超过10﹪。
不同结算方式结合使用
信用证+托收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这种结合形式的具体做法通常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而其余额则将货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这种做法,对出口人收汇较为安全,对进口人可减少垫金,易为双方接受。但信用证必须订明信用证的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也必须订明条款。
汇付+信用证
汇付与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结合使用的形式常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等货款的结算。这类产品,交易金额大,生产周期大,往往要求买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则由买方按信用证规定或开加保函分期付款或迟期付款。
信用证+汇付
这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汇付方式结算。这种结算方式的结合形式常用于允许其交货数量有一定机动幅度的某些初级产品的交易。对此,经双方同意,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或在货物发运前预付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港)后或经再检验的实际数量用汇付方式支付。使用这种结合形式,必须首先订明采用的是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付方式以及按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
先T/T+后T/T
这种结算方法是进口人在合同签订后先汇付一定比例(通常为20﹪左右)的货款,出口人开始生产大货,生产完毕后,进口人再支付余款。由于后T/T可以分为装船前付清和运输工具到达目的地前付清两种,因此,在合同中必须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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