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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上的作用
作用的分类
作用按其随时间的变异,分为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偶然作用三类。
两类极限状态
一.结构的功能要求——结构和构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应满足以下四项预期的功能要求,
(1)能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3)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
(4)在偶然事件(如爆炸、撞击、火灾等)发生时和发生后,仍然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
上述一、四项是指结构的安全性,二、三项分别指结构的适用性和耐久性
作用的定义
施加在结构 上的集中力或分布力,或引起结构外加变形或约束变形的原因,都称为结构上的作用,简称作用。
结构上的作用有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两种。
结构构件自重,楼面上的人群、物品、设备的重力,风和雪等都是直接作用在结构上的力,称为直接作用或荷载。
温度变化、结构材料的收缩或徐变、地基变形、地震等都会使结构产生外加变形或约束变形,但它们不是直接以力的形式出现的,故称为间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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