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知识考点辅导: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准备工作4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6 21:02:36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知识考点辅导: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准备工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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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彻底了解发行人各方面情况、设计发行方案、成功销售股票以及明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责任范围的基础和前提,具有重要意义。 (一)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前的尽职调查(大部分尽调工作集中在这个阶段) P236

至少达到三个目的:

1.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面临的风险。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发行条件。

3.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募集文件真实、完整、准确。

(二)持续尽职调查责任的履行

1.发审会前重大事项的调查P237

发生对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保荐机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递交书面说明。

2.发审会后重大事项的调查P237

公开发行证券(非公开发行)的,封卷后至刊登募集说明书期间(发审会后至发行前期间),如果发行人公布了新的定期报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或者调整盈利预测,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重大事项说明或专业意见以及修改后的募集说明书,涉及会计师新出具专业报告的,会计师也要出具会后重大事项专业意见。

3.招股说明书刊登前一工作日的核查验证事项P238~239

核查拟刊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与封卷稿是否存在差异,保荐人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声明或者承诺。

4.上市前重大事项的调查P239

5.持续督导P239

主板及中小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创业板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保荐机构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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