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复习笔记:税法适用原则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3 16:00:50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复习笔记:税法适用原则

2015年税务师考试将于9月20、21日拉开帷幕。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掌握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内容,注册税务师考试网特地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知识点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注册税务师考试!! 祝大家在未来的学习中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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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适用原则(六个)——掌握含义及应用

适用原则 含义 解析
1.法律优位原则 关系:法律>法规>规章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1)作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
(2)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性权利义务以其发生的时间为准;而程序性问题(如税款征收方法、税务行政处罚等)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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