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复习笔记:出票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7 12: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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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亦称发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二)汇票的格式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

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付款地

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3)出票地

如果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三)出票的效力

1.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

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付款之权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该行为成立,就必须保证该付款能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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