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复习笔记:支票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7 21: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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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票与汇票和本票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第一,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付款人;

第二,见票即付。

2.我国《票据法》按照支付票款方式,将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3.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项绝对应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

一是关于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二是关于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4.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第一,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第二,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5.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6.签发空头支票或者印章与预留印签不符的支票:

(1)按票面金额处以5% 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同时处以2%的赔偿金,赔偿收款人。

7.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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