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案例分析题十八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9 09:26:40

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案例分析题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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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准备建设一座图书馆工程,建筑面积为8000m,预计投资约1200万元,建设工期为12个月,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商。建设单位为节约开支,决定自行招标,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得到批准,建设单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由于该建筑工程结构复杂.建设单位根据相关专家建议,要求参加投标单位的主体具备房建资质不得低于二级。拟参加本项工程投标的五家单位中,A、B、E单位为房建二级资质,C单位为房建

三级资质,D单位为房建一级资质,C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某主要领导的同学,经C单位法定代表人私下运作,建设单位同意让C单位和B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并向B单位暗示,如果不接受此联合方案,将不考虑B单位中标。B单位无奈同意与C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承包该工程,并将部分工程交由C单位施工。后B单位和C单位联合投标成功。B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B和C单位也签订了联合承包工程的协议。

问题:

1.本案建设单位准备自行招标,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2.在上述招标过程中,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行为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3.从背景内容来看,B和C单位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2条的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2.该项目的建设单位,顾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强令指示B和C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排斥了其他投标人可能的中标机会,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关于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在招标过程中,亦和投标人存在着串通行为。

3.B和C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项目中,B和C单位的投标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的资质要求,所以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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