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预习笔记十二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20 12: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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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 考试复习已经开始了,考吧网(kao8.cc)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的备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特意整理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辅导资料 ,帮助各位考友复习。在此先预祝大家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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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事项变更:

证书有效期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期手续。

证书变更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2.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3.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增加业务范围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权限划分规定,于每年9月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程序同申办资质的程序。

证书遗失补发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资质审批机关申请补发。

资质注销

安全 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2.被依法终止的。

3.自行申请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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