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预习笔记八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9 18: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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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事故信息报告的处罚:

(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场调查:

根据《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按照事故等级大小,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做出了明确具体规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1.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较大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3.发生重大事故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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