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 考试复习已经开始了,考吧网(kao8.cc)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的备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特意整理了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辅导资料 ,帮助各位考友复习。在此先预祝大家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的分级
原劳动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中按照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将事故隐患分为三级,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小隐患亦可能引发大事故。为了方便操作,结合多年的实际情况,根据隐患整改的难易程度将事故隐患分为两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事故隐患的定义和范围
根据《职业安全 卫生术语》(GB/T l5236--2008),所谓事故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比较难以界定,而且极易发生变化,较多存在的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程要求的物的危险状态。
编辑推荐:
2015年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预习资料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