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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算组织的编制
(1)预算年度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①法律、法规;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③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④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⑤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①法律、法规;②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③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④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⑤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地方上解的收入。
2.预算的审批
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3.预算的执行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4.预算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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