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复习笔记: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4 22:30:28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复习笔记: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5年税务师考试将于9月20、21日拉开帷幕。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掌握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内容,注册税务师考试网特地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知识点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注册税务师考试!! 祝大家在未来的学习中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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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如果直接对外销售,应缴纳消费税。但如果烟丝用于本厂连续生产卷烟,这样,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就不缴纳消费税,只对生产销售的卷烟征收消费税。

二、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它方面是指:

①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这种情况下消费税缴,增值税不缴

②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这种情况下消费税及增值税视同销售,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③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这种情况下消费税及增值税视同销售,这属于外部移送,所以,所得税确认收入。

【提示】自产应税消费品,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环节不征收消费税,在生产的最终消费品销售时,缴纳消费税;第二种是,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则移送环节征收消费税,最后销售产成品时,不征收消费税;第三种是,自产应税消费品,内部处置比如用于管理部门,外部移送,比如用于赠送,投资,均要计算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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