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知识考点辅导:保荐业务2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7 15: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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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业务协调

1.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保荐业务当中三大主体)

(1)关于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注意记忆日期)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监局,特别注意)备案。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2)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权利

(3)保荐代表人承担责任的情况: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①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的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事项不符;

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的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⑤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之日起的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的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并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⑥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20%以上;

⑦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⑨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⑩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1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12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13其他。

(4)发行人的义务

2.保荐机构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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