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实务》考点辅导:一般地域管辖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2 02:20:13

一般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什么原则 一般地域管辖的内容

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掌握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相关内容,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网特地整理了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实务》考前辅导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祝大家在未来的学习中更进一步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提示:(1)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3)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情况下,每一个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编辑推荐:

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备考模拟试题汇总 

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管理知识》备考模拟试题汇总 

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企业法律事务》高分必备试题汇总

考试宝典安装说明

宝典适用于手机、电脑、平板,您可安装客户端或在浏览器使用。

电脑版

手机版

网页版

考试宝典咨询
服务热线

TEL:029-88699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