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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
两层法律关系: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二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1)转托他人代理需被代理人同意:选任他人代理称为复代理,复代理基于代理称为本代理,本代理中的代理人转托的代理人称为复代理人
(2)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不具有代理权(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如被代理人对行为追认,则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如不追认,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效力,代理人承担损失。
表见代理:无权、有效代理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足以相信具有代理权、本人存在过失、相对人为善意
(3)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第三人故意行为、违法代理行为。(谁错谁承担)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代理届满、事务完成、取消委托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者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有如下: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涉及到违约责任)
(3)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取消指定、监护关系消失、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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