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考点辅导:债务人财产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8 03: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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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基本范围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提示1】确定债务人财产范围的时点为“破产申请受理时”。

【提示2】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仍属于债务人赋产。

2.(2014年新增)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信托、委托交易、融资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权利人可以行使取回权取回。

(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是管理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取得财产所有权。

(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3.(2014年新增)共有财产的划分

表8.5共有财产中债务人财产的划分

 情形

  债务人财产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一般情况

  债务人享有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

  债务人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

  共有财产分割

  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

(1)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进行。

(2)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链接】《物权法》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提示】尽管企业破产,但董事、监事、高管“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管理人追回其“非正常收入”后,对于他们正常的所得收入还是应依法予以清偿,并非“分文不给”。

表8.6董事、监事、高管非正常收入的范围

 项目

  非正常收入

  绩效奖金

  其他非正常收入

  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返还后的董、监、高享有的

  权利属性

  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

  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的部分

  高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

  职工工资

  普通债权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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