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复习笔记: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3 14:20:00

2015年税务师考试将于11月14、15日拉开帷幕。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掌握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内容,小编特地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的全面备考注册税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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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或义务。如颁发许可证与执照,赋予纳税义务、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缴纳罚款的义务等。

(2)剥夺权益或义务。如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免征农业税、车船税等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如工商部门对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等。

(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如医疗事故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动产变更登记等。

2.行政行为的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争辩力、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但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不能变更,基于法定事由,经过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变更。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例如,强制受罚人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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