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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3)根据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
表7.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纳税人 | 判定标准 | 举例 | 征收对象 |
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 | 外商投资企业 | ||
居民企业 |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 | 在英国、百泰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 |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 |
非居民企业【2012年 |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 | 在我国设立有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 |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单选题】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提示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5)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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