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际商务师考试案例分析练习题五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4-29 10:18:24 浏览数:

2014年国际商务师考试案例分析练习题五

2013年国际商务师 考试已经落下帷幕,2014年的复习也已经开始了,为了让各位考生更好的备战这次考试,考吧网(kao8.cc)小编特意整理了国际商务师模拟试题 ,供各位考生备考,在此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丽人公司和达人公司是两家有限责任公司,均为国有企业,于1997年1月达成合并意向,决定将达人公司并入丽人公司。丽人公司的部分股东反对合并。该公司共有9名股东,当丽人公司董事会就合并事项通知召开股东会表决时,即有2名股东书面明确表示反对,并表示如合并,应允许其退股,但他们拒绝参加股东会表决。该2名股东代表15%的表决权。另外,在会议上,有4人赞成,代表60%的表决权,其余3人反对,代表25%的表决权。之后,丽人公司与达人公司于1997年5月10日达成合并协议,并着手办理合并事项。后来因故两公司未完成合并,于是两公司开始协议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此时,丽人公司净资产额12000万元,达人公司净资产额9000万元。经过审批及登记,以丽人公司和达人公司为发起人的丽达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9月成立。公司股票均被两家发起人持有,丽人公司持有股票1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达人公司持有9000万股。

1)丽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否有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有不合法之处。法律规定发起人至少有5人,而本案中只有两家发起人,发起人人数不够;如果采取的是国有企业改建模式,因为两家发起人均为国有企业,发起人人数合格,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而本案中丽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均被两家发起人持有,没有向社会公众发行,显然是不合法的。

2)丽人公司和达人公司的合并是何种合并形式?

采取的是吸收合并。因为是将达人公司并入丽人公司。

3)合并协议有效吗?并说明理由。

合并协议无效。因为股东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本案中,已知有2名股东以书面形式明确反对,占表决权总数的15%;与肢股东有3人反对,占25%;同意的只占60%,没有达到2/3的最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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