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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对控制的具体判定,如下表所示。
控制的基本要素 | 具体判断 |
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是否拥有权力 | (1)识别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及其决策机制 (2)赋予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①主导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 ②赋予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权力的方式 ③实质性权利和保护性权利 (3)权力源自于表决权 ①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表决权 ②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投票权但无权力(当投票权不是实质性权利时,其并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③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半数以下表决权(综合考虑持有表决权份额的大小、合同安排、潜在表决权等因素) (4)权力源自于表决权之外的其他权利 |
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而享有可变回报 | 投资方在评价其享有被投资方的回报是否可变以及可变的程度时,需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 投资方的可变回报通常体现为从被投资方获取股利 |
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权力来影响其回报的金额 | 拥有决策权的投资方在判断其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需要考虑其决策行为是以主要责任人的身份进行还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决策者在确定其是否为代理人时,应总体考虑其自身、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方面之间的关系,尤其需考虑以下四项因素: (1)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 (2)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3)决策者的薪酬水平。 (4)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的其他权益而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 |
【提示】如果事实和情况表明上述控制三要素中的-个或多个发生变化,则投资方要重新判断其是否控制被投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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