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考点辅导: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6 13:04:54

为了帮助考生更顺利的通过2014年会计从业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特地整理会计从业《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的知识点内容,供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在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所帮助!祝大家取的好成绩!

点击下载:全新升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宝典题库

会计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文书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于1998年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以及单位变更后的会计档案管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第二,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

第三,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编辑推荐:

2014年广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与法规》备考试题汇总 

2014年会计从业资格《基础知识》考试知识考点精讲汇总

2014年河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电算化》必备试题汇总 

考试宝典安装说明

宝典适用于手机、电脑、平板,您可安装客户端或在浏览器使用。

电脑版

手机版

网页版

考试宝典咨询
服务热线

TEL:029-88699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