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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所谓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承销商应当是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家。发行时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债券应当在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进行集中登记、托管,债券发行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2011年,共有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及深圳市自行发行了地方政府债券,总规模22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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