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高频考点辅导:融资租赁合同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8 01:08:36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高频考点辅导:融资租赁合同

为了帮助更多考生顺利通过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网特在考前整理了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重点难点辅导内容,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有一定的帮助。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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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物的维修、质量瑕疵及风险承担等问题原则上与出租人无关:

(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而非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2)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租赁物的权属

(1)在租赁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的破产财产。

(2)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委托合同

1.费用与报酬

(1)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2)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3)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损失赔偿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隐名代理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1)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披露义务

①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

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4.随时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5.转委托

(1)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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