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更多考生顺利通过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网特在考前整理了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重点难点辅导内容,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中有一定的帮助。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1.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本人的追认权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①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②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解释1】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不能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解释2】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而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相关链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无权处分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相关链接】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其处分行为应当作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处理。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