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考点辅导:减刑与假释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3 19:33:42

关于减刑和假释的司法解释 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 关于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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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刑

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情况。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刑。

减刑应当遵守以下条件:

1.对象。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

解释: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限制(2012新增)

(1)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2)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

(3)无期徒刑罪犯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1年半后,方可减刑。死缓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有期徒刑。

4.限度与时间条件(2012新增)

(1)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判处死缓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5.程序条件。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假释

1.假释的适用

(1)对象。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假释的撤销

(1)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没有遵守一定条件,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3.假释的刑期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起始时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能假释。

4.假释的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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