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练习题考点及解析【民法篇】二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14-04-07 15:19:12

司法考试练习题考点及解析【民法篇】二

  1.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对此,周围多有议论。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

   B.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

   C.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

   D.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

  【答案】D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抵押物灭失对主合同的影响

  【解析】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财产灭失,债权人的抵押权一般消灭,除非存在物上代位。但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并不因此受到影响,借款人仍负有还 款义务。A选项中,尽管洪水冲毁房屋属于不可抗力,但合同法规定的风险负担适用交付主义,该风险应当由张某负担,甲的说法不成立。B选项中,还款能力与是 否负有仍还款义务无关,乙说法不成立。C选项中,银行可以做坏账处理的系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而非只要房屋损毁即应当做坏账处理,丙的说法颠倒因果不成 立。D选项成立,彰显了民法诚实信用原则。

   2.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 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答案】B

  【解析】选项A错误。①中张某让李某搭乘虽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好意施惠,但开车过程中应当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违章驾车导致李某残疾,存在主观过错,导致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B正确。②中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是一种自愿参与的活动,而且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死亡,应当风险自负。

  选项C错误。③中吴某虽然有完整的意思能力,但与之打赌的对方当事人也应当预见到举物过重可能导致吴某受伤,对吴某的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监护制度。

  选项A正确。《民通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 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据此可知,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有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接受委托,是委托监护人。

  选项B错误。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监护职责仍然属于甲,并没有转移给幼儿园。

  选项C错误。《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据此可知,甲丧夫后虽然携幼子乙改嫁,但甲仍然是乙的监护人,乙的爷爷无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选项D错误。指定监护只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产生。对于丙父母仍健在 的情况,那么丙的监护人就是其父母甲和乙,即便是甲、乙离婚了,其监护人仍然是甲和乙,不存在指定监护的问题。只是离婚时应由法院判决谁与丙共同生活的问 题。

  选项D错误。④中何某虽未劝酒,但知道郑某畅饮后仍然让其驾车,对郑某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无权代理、可撤销合同。

  选项A、C错误。《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 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 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据此可知,善意相对人丙想以通知方式撤销该合同的,需要在合同被乙公司追认之前进行。

  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甲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构成欺诈,合同可撤销,受害人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对该合同予以撤销。

  选项D错误。如果乙公司不追认,该合同无效,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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