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考前辅导:借款合同的效力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8 06:10:43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考前辅导:借款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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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的义务

(1)提供有关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义务。

(2)按约定收取借款的义务。

(3)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当事人事后达成的补充协议所确定的期限返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依合同的有关条款或按照资金市场上的借贷习惯确定的期限返还;如仍不能确定返还期限,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提前偿还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人应予以接受,并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5)依约定支付利息的义务。借款人依下列规则支付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未约定期限的,按当事人事后达成的补充协议中确定的期限支付利息,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确定的期限支付。若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贷款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给付借款。

(2)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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