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民商法》考前辅导:合同的终止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7 20:29:35

民法典合同编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的法条 合同终止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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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1.履行

2.解除

第一,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合同。

第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第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合同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分为两种:一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二是由享有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权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不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

第四,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第一,解除权只有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才能行使。第二,解除权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行使。第三,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是:第一,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权债务。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

3.提存

(1)提存的概念。

(2)提存的原因。第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合同标的物。第二,债权人下落不明。第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第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主体。

(4)提存的客体。

(5)提存的效力。

第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提存与清偿发生同等消灭债的效力。提存物的风险发生转移,提存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债权人负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二,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除有悖于提存性质的事由外,提存人与提存机关的关系可适用寄托合同的规定。当提存的原因消灭后,在有利于履行债务的前提下,应允许提存人取回提存物。提存物一旦被债务人取回,提存原有的效力即消灭,提存人的债务也同时恢复。

第三,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债权人对提存部门有交付标的物的请求权。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4.抵销

(1)抵销的概念。

(2)抵销的分类。

(3)抵销的要件。第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第二,双方互负的债务均界清偿期。第三,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性质相同。第四,双方互负的债务均不是不得抵销的债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4)抵销权的行使。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5)抵销的效力。

第一,双方对等数额的债权因抵销而消灭。第二,在双方债权的数额不等时,对尚未抵销的部分,债权人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第三,当抵销生效后,双方债权的消灭效力溯及到抵销权发生之时。

5.混同

(1)混同的概念。

(2)混同的效力。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6.免除

(1)免除的概念。

(2)免除的特征。

第一,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只需债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需经债务人同意。

第二,免除是无偿行为。

第三,免除行为是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应有处分该债权的能力。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实施免除行为;债权人破产时不能随意处分债权,因而不能实施免除。

第四,免除可以是全部免除,也可以是部分免除。

第五,免除作为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期限。

第六,免除的效力是使合同之债消灭。

(3)免除的效力。

第一,债的关系绝对消灭。债权债务因免除而消灭,债权的从权利也随之消灭。部分免除的,仅部分债权债务消灭。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否则免除无效。

第二,保证义务的免除。保证债务为从债务,所以主债务免除,保证债务也消灭。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发生免除,保证的从债务消灭但主债务不消灭。

第三,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不得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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