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际货运代理人考试运输与保险知识点七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6-16 14: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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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2014年国际货运代理人考试运输与保险知识点七

1、《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国际法协会 1931年6月生效

2、《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维斯比规则》) 1977年生效

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1992年 生效

《汉堡规则》与《海牙规则》的主要区别

1、对货物不明显损害在3日内提出扩大到15日。

2、取消了17项免责条款

3、将对每单位或每件货物的赔偿金额由100英镑,改为835SDRs,或每公斤2.5SDRs,以较高的数额为准。

4、规定承运人延迟交货要负责:行市损失、利息损失、停工停产损失。

5、规定装卸港在缔约国的提单均适用。

6、将承运人的责任时间从钩到钩扩大到自接受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为止。

7、将活动物和甲板货列入货物范围

8、诉讼时效由1年延长为2年。

补充:第三者提单

使用第三者提单的情况:内地出口商本身没有能力将货物运至海港办理报关装船事项时,通常全权委托运输行办理,提单托运人栏往往是运输行,构成第三者提单;由于两国贸易受到某种因素的限制,而必须通过第三国,进口国开立以第三国为信用证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再由第三国受益人转让给实行出口国供货人,实际供货人作为第三者托运人,其运输单据构成第三者提单;在中国商贸易中,中间商为避免出口商与进口商直接接触,或者中间商出于其他目的,都可以要求签发托运人为中间商名称的第三者提单;此外,为了少征收进口关税,可以使用第三者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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