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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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页 | 行 | 内容 | 内容 | 页 | 行 |
1 | 7 | “税收不能课及C和V部分” | 改成“税收不能课及生产资料和劳动者报酬” | 1 | 7 | |
1 | 倒数第7行 | 删除“由有关政府部门及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规章等”的内容 | ||||
3 | 倒数13 | “其结构大致有:” | 改成“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其结构大致有:” | 3 | 倒数14 | |
3 | 倒数第7行 | 新增“是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等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准则。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税收法制中的体现,是国家税收法治的理论基础” | 3 | 倒数第6—8行 | ||
6 | 第2点下面的第6—8行 | 删除“例如,1991年我国听证建筑税…..在技术上比较困难。” | ||||
8 | 第7--8行 | “该税法即具有溯及力,反之则无溯及力。我国及许多国家的税法都坚持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此问题,我们在税法适用原则中已讨论过” | 改成“这里涉及税法时间效力非常主要的内容。对法律溯及力的规定,概括我起来包括有从旧、从新、从旧兼从轻、从新兼从轻四个基本原则。一般而言,税法实体法多采用从旧原则,禁止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税收程序法多采用从轻原则,不仅便于税收征管,也对纳税人的实体权利不构成损害。在税法实践活动中往往还坚持“有利溯及”的原则,既在对纳税人有利的环境下,坚持税法使用上的“从轻原则”” | 8 | 7—11行 | |
9 | 倒数13—14行 | 删除“税收法律实施细则 (目前委托国务院制定)” | ||||
9 | 倒数第11行 | “其形式主要是各类税法的实施细则” | 改成“目前绝大部分税种的立法仍是由国务院经人大授权制定的税收暂行条例,其解释归国务院负责,同时国务院还制定了经人大授权明确的税法实施条例” | 9 | 倒数7—8行 | |
10 | (3)下面的第3行 | “具有行政命令性质的文件、“通知”构成” | 改成“具有行政命令性质的文件、“通知”或“公告”构成” | 10 | (3)下面的第3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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