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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建设部作为国务院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一般设建设厅(局),作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省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一般设规划局或建设局,作为市、县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有些县(市)在镇(乡)还设有规划所,负责镇(乡)范围内的村镇规划与建设工作。全国基本形成了从中央到县(市)或镇(乡)四至五级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为全国城市规划管理奠定了组织保障。
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对城市规划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是确保城市规划得到执行的重要措施,也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监督检查贯穿于城市规划实施的全过程,它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明确规定了实施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①对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②行政监督与监察;
③立法机构的监督检查;
④社会监督。
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内容还应包括违法建设的处罚、行政复议。在城市规划区占用土地和进行建设的一切单位、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以及居民,只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就必须承担行政责任。它的具体形式是由法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给有关责任者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对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国家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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