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民法继承权串讲笔记:遗嘱继承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9 14:32:53

民法典遗嘱继承案例 民法总则关于遗嘱继承 民法遗嘱继承顺序

第二十六章 遗嘱继承

  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4道简答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

  1、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2、遗嘱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财产及安排后事并于死亡时生效的单方民事行为。

二、简答题

  1、遗嘱继承的特点。

  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①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存在;②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遗愿;③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2、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①没有遗赠扶养协议;②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③指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④指定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

  3、(★)遗嘱有效的条件。

  遗嘱有效的条件:①遗嘱人有遗嘱能力;②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③遗嘱内容须合法;④形式要合法。

  4、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遗嘱的法定形式有:(1)公证遗嘱,是方式最严格、效力最强的遗嘱。(2)自书遗嘱,须亲笔书写[注]不得打印、签名、具年月日才有效(遗书有遗嘱要求的内容也可)。(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

四、案例题

  案例1:张三和李四是有多年交情的老朋友。2005年6月10日,张三立下有效遗嘱,将其所有财产做如下处理:其收藏的字画给李四;存款两万元给儿子;对其房产并未涉及。6月17日,张三死亡,对如何分割张三的遗产,亲属间发生争议。张三的近亲属除了弟弟外,还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问:(1)李四能否取得张三的字画,为什么?(2)张三遗嘱中未涉及的遗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1)李四能够取得张三的字画,因为有效遗嘱明确将字画遗赠给李四。(2)遗嘱未处理的房产,按法定继承,应由儿子和女儿继承。因为张三的近亲属中只有弟弟和一儿一女,而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儿子和女儿)存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加继承。当然,遗嘱中已经处理的2万元存款归儿子继承,因为有效遗嘱指定该财产的继承人为儿子。这不属于无遗嘱而按法定继承的部分。

  案例2:甘凤琴为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丈夫去世多年,留有二子一女,均由甘抚养长大。长子徐明于1990年与高淑英结婚,生子徐军,徐明于1992年因病去世,高决定不再婚,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次子徐树未婚,任职公司。女儿徐红甚得母亲喜爱,留学某国。1999年7月,甘凤琴心脏病发作被高送医院,1999年11月3日病逝。分割遗产时,远在国外的徐红打来电话称,甘死前曾在电话中告诉她,她死后全部遗产由徐红继承,并提供在场的一名护工的证言。问:(1)甘凤琴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2)高淑英要求继承甘凤琴的遗产应否支持?为什么?(3)徐军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答案:(1)甘凤琴所立遗嘱无效。因为其所立的为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人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而本案不符合该形式要件。遗嘱是严格的要式行为,不合形式的遗嘱无效。(2)高淑英要求继承甘凤琴的遗产应当得到支持。因为依继承法的规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3)徐军享有代位继承权。因为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位继承。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

  1、遗嘱自由,遗嘱人可用遗嘱把财产给继承人以内的人(遗嘱继承),以外的人,甚至国家(遗赠),这里不受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份额、男女平等等制约,但受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限制。

  2、遗嘱是严格的要式行为,不合要式的无效,例如打印的遗嘱即无效。

  3、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撤销也必须用公证遗嘱。

  4、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

  5、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不是可以撤销。

考试宝典安装说明

宝典适用于手机、电脑、平板,您可安装客户端或在浏览器使用。

电脑版

手机版

网页版

考试宝典咨询
服务热线

TEL:029-88699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