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同等与对等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原则
同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处分权行使受国家法律制约;②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与干预。
体现:纠纷发生后,是否起诉、起诉的范围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也可以变更;
被告可以承认原告请求,反驳原告请求,还可提请反诉;
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合解:i撤诉;ii法院可以经调解程序调解,出调解书;
一审判决后,上诉权行使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一审胜诉当事人可申请执行;
诉讼过程中可以撤回起诉、上诉、执行申请。
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对象:法官,不包括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支持起诉原则:主体仅限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为单位
支持起诉的前提是发生了侵权案件。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查民事案件原则上组成合议庭,要保证案件审查公平公证。
合议庭的组成:单数,3、5、7;
种类:(注意掌握合议庭的组成)
一审合议庭:组成:A三人全是法官;B一个或两个人民陪审员,其余为法官,中国不实行强制陪审制度;
二审合议庭:组成:三人全是法官;
重审合议庭:发回重审案件都要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书记员可不变;
再审合议庭:都必须组成合议庭:a原由一审法院审结,现又由一审法院再审;b二审再审由二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c再审案件由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回避制度:(比较刑诉)
回避人: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勘验人;证明人、代理人没有回避(与刑诉比较多了勘验人)
回避的法定条件: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不是必须回避,看是否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法官不自觉,当事人行使申请权要求回避。申请回避法律效力:审判长暂停开庭,延期审理。被申请回避的人停止执行职务,需要立即处理的紧急情况或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况除外,如保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回避的批准权限: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公开审判:中国普法网
例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两审终审
例外:一审终审,如:最高法院做一审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调解结案,调解书签收后即生效,和生效判决一样;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另出裁定,不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