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问答题九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5 17:11:45

监理合同管理真题 监理合同管理真题答案

为了帮助更多考生顺利通过2014年监理工程师考试 ,考吧网小编特意整理了2014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练习题,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4年监理工程师考试中有一定的帮助。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1.施工招标的评标有哪些方法?

答:施工招标的评标方法主要有:

(1)综合评分法。施工招标需要评定比较的要素较多,且各项内容的单位又不一致,如工期是天、报价是元等,因此综合评分法可以较全面地反映投标人的素质。评标是对各承包商实施工程综合能力的比较,大型复杂工程的评分标准最好设置几级评分目标,以利于评委控制打分标准减小随意性。评分的指标体系及权重应根据招标工程项目特点设定。报价部分的评分又分为用标底衡量、用复合标底衡量和无标底比较三大类。

1)以标底衡量报价得分的综合评分法。首先以预先确定的允许报价浮动范围确定入围的有效投标,然后按照评标规则依据报价与标底的偏离程度计算报价项得分,最后以各项累计得分比较投标书的优劣。应予注意,若某投标书的总分不低,但其中某一项得分低于该项及格分时,也应充分考虑授标给此投标人实施过程中可能的风险。

2)以复合标底值作为报价评分衡量标准的综合评分法。具体步骤为:

a.计算各投标书报价的算数平均值;

b.将标书平均值与标底再作算数平均;

c.以(b)算出的值为中心,按预先确定的允许浮动范围确定入围的有效投标书;

d.计算入围有效标书的报价算数平均值;

e.将标底和(d)计算的值进行平均,作为确定报价得分的衡量标准。此步计算可以是简单的算数平均,也可以采用加权平均(如标底的权重为0.4,报价的平均值权重为0.6);

f.依据评标规则确定的计算方法,按报价与标准的偏离度计算各投标书的该项得分。

3)无标底的综合评分法。为了鼓励投标人的报价竞争,可以不预先制定标底,用反映投标人报价平均水平某一值作为衡量基准评定各投标书的报价部分得分。此种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应说明比较的标准值和报价与标准值偏差的计分方法,视报价与其偏离度的大小确定分值高低。采用较多的方法包括:

a.以最低报价为标准值。在所有投标书的报价中以报价最低者为标准(该项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按预先确定的偏离百分比计算相应得分。但应注意,最低的投标报价比次低投标人的报价如果相差悬殊(例如20%以上),则应首先考察最低报价者是否有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竞标,若报价的费用组成合理,才可以作为标准值。这种规则适用于工作内容简单,一般承包人采用常规方法都可以完成的施工内容,因此评标时更重视报价的高低。

b.以平均报价为标准值。开标后,首先计算各主要报价项的标准值。可以采用简单的算数平均值或平均值下浮某一预先规定的百分比作为标准值。标准值确定后,再按预先确定的规则,视各投标书的报价与标准值的偏离程度,计算各投标书的该项得分。对于某些较为复杂的工作任务,不同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可能产生不同效果的情况,不应过分追求报价,因此采用投标人的报价平均水平作为衡量标准。

(2)评标价法。评标委员会首先通过对各投标书的审查淘汰技术方案不满足基本要求的投标书,然后对基本合格的标书按预定的方法将某些评审要素按一定规则折算为评审价格,加到该标书的报价上形成评标价。以评标价最低的标书为最优(不是投标报价最低)。评标价仅作为衡量投标人能力高低的量化比较方法,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仍以投标价格为准。可以折算成价格的评审要素一般包括:

1)投标书承诺的工期提前给项目可能带来的超前收益,以月为单位按预定计算规则折算为相应的货币值,从该投标人的报价内扣减此值;

2)实施过程中必然发生而标书又属明显漏项部分,给予相应的补项,增加到报价上去;

3)技术建议可能带来的实际经济效益,按预定的比例折算后,在投标价内减去该值;

4)投标书内提出的优惠条件可能给招标人带来的好处,以开标日为准,按一定的方法折算后,作为评审价格因素之一;

5)对其他可以折算为价格的要素,按照对招标人有利或不利的原则,增加或减少到投标报价上去。

2.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活动进行哪些方面的监督?

答: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活动进行如下几方面的监督:

(1)依法核查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的建设项目。

1)必须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要求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活动,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必须进行招标:

a.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b.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c.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为了防止将应该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即使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也必须采用招标方式委托工作任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承担建设任务:

a.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b.抢险救灾工程;

c.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d.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

e.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

f.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g.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h.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i.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招标备案。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当按照建设管理程序进行。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或地方总体发展规划,以及能使招标后工作顺利进行,因此不同标的的招标均需满足相应的条件。

1)前期准备应满足的要求:

a.建设工程已批准立项;

b.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了报建手续,并取得批准;

c.建设资金能满足建设工程的要求,符合规定的资金到位率;

d.建设用地已依法取得,并领取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技术资料能满足招标投标的要求;

f.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对招标人的招标能力要求。为了保证招标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地评标,达到招标选择承包人的预期目的,招标人应满足以下的要求:

a.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经济、法律咨询和技术管理人员;

b.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c.有审查招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d.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备案即可。如果招标单位不具备上述要求,则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3)对招标有关文件的核查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的核查。

a.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b.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c.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4)对招标文件的核查。

1)招标文件的组成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能使投标人明确承包工作范围和责任,并能够合理预见风险编制投标文件;

2)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时,承包工作范围的合同界限是否合理;

3)招标文件是否有限制公平竞争的条件。

(5)对投标活动的监督。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6)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明确提出,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视情节和对招标的影响程度,承担后果责任的形式可以为:判定招标无效,责令改正后重新招标;对单位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工程师如何预防和减少索赔?

答:索赔虽然不可能完全避免,但通过努力可以减少发生。工程师预防和减少索赔应该注意的问题有:

(1)正确理解合同规定。由于施工合同通常比较复杂,因而“理解合同规定”就有一定的困难。双方站在各自立场上对合同规定的理解往往不可能完全一致,总会或多或少地存在某些分歧。这种分歧经常是产生索赔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都应该认真研究合同文件,以便尽可能在诚信的基础上正确、一致地理解合同的规定,减少索赔的发生。

(2)做好日常监理工作,随时与承包人保持协调。做好日常监理工作是减少索赔的重要手段。工程师应善于预见、发现和解决问题,能够在某些问题对工程产生额外成本或其他不良影响以前,就把它们纠正过来,就可以避免发生与此有关的索赔。

(3)尽量为承包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虽然从合同上讲,工程师没有义务向其提供帮助,但从共同努力建设好工程这一点来讲,还是应该尽可能地提供一些帮助。这样,不仅可以免遭或少遭损失,从而避免或减少索赔。而且承包人对某些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索赔机会,还可能基于友好考虑而主动放弃。

(4)建立和维护工程师处理合同事务的威信。工程师自身必须有公正的立场、良好的合作精神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这是建立和维护其威信的基础。如果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明显偏袒发包人或处理问题能力较差甚至是非不分,他就会更多地提出索赔,而不管是否有足够的依据,以求“以量取胜”或“蒙混过关”。如果工程师处理合同事务立场公正,有丰富的经验知识、有较高的威信,就会促使承包人在提出索赔前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只提出那些有充足依据的索赔,“以质取胜”。从而减少提出索赔的数量。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该从一开始就努力建立和维持相互关系的良性循环,这对合同顺利实施是非常重要的。

4.什么是保险?什么是保险合同?

答: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法律制度。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危险,因此,危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保险制度上的危险是一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其表现为:(1)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2)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3)发生后果的不确定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在履行中还会涉及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概念。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5.《施工合同条件》指定分包商的特点有哪些?

答:(1)实施指定分包工程单位的选择——业主;

(2)与指定分包商签约——承包商;

(3)对指定分包商施工的监督、协调、管理义务——承包商;

(4)指定分包商的工作内容——不属于承包商必须完成的承包工作范围;

(5)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从暂列金额内支付;

(6)指定分包商按时获得工程进度款的权利——工程师和业主在支付承包商工程款时予以保护;

(7)指定分包商的违约行为——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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