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问答题二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7 06:43:15

监理合同管理真题答案

为了帮助更多考生顺利通过2014年监理工程师考试 ,考吧网小编特意整理了2014年监理工程师考试练习题,希望对大家在复习2014年监理工程师考试中有一定的帮助。祝大家取得好成绩。

1.工程师处理索赔应遵循那些原则?

答:(1)公平合理地处理索赔。工程师作为施工合同的管理核心,必须公平地行事。以没有偏见的方式解释和履行合同,独立地作出判断,行使自己的权力。处理索赔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

1)从工程整体效益、工程总目标的角度出发作出判断或采取行动。使合同风险分配,干扰事件责任分担,索赔的处理和解决不损害工程整体效益和不违背工程总目标。

2)按照合同约定行事。工程师应该准确理解、正确执行合同,在索赔的解决和处理过程中应贯穿合同精神。

3)从事实出发,实事求是。按照合同的实际实施过程、干扰事件的实情、承包人的实际损失和所提供的证据作出判断。

(2)及时作出决定和处理索赔。在工程施工中,工程师必须及时地(有的合同规定具体的时间,或“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决定,下达通知,指令,表示认可等。这有如下重要作用:

1)可以减少承包人的索赔机会。因为如果工程师不能迅速及时地行事,造成承包人的损失,必须给与工期或费用的补偿。

2)防止干扰事件影的扩大。若不及时行事会造成承包人停工处理指令,或承包人继续施工,造成更大范围的影响和损失。

3)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应迅速作出反应,认真研究密切注意干扰事件的发展。一方面可以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另一方面可以掌握干扰事件发生和发展的过程,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分析、评价承包人的索赔做准备。

4)不及时地解决索赔问题将会加深双方的不理解、不一致和矛盾。如果不能及时解决索赔问题,会导致承包人资金周转困难,积极性受到影响,施工进度放慢,对工程师和发包人缺乏信任感;而发包人会抱怨承包人拖延工期,不积极履约。

5)不及时行事会造成索赔解决的困难。单个索赔集中起来,索赔额积累起来,不仅给分析,评价带来困难,而且会带来新的问题,使解决复杂化。

(3)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工程师在处理和解决索赔问题时应及时地与发包人和承包人沟通,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在作出决定,特别是调整价格、决定工期和费用补偿,做出决定前,应充分地与合同双方协商,最好达成一致,取得共识。如果他的协调不成功使索赔争执升级,则对合同双方都是损失,将会严重影响工程项目的整体效益。

(4)诚实信用。工程师有很大的工程管理权力,对工程的整体效益有关键性的作用。发包人出于信任,将工程管理的任务交给他;承包人希望他公平行事。

2.工程师审查索赔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审查索赔证据。工程师对索赔报告审查时,首先判断承包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有理、有据。承包人可以提供的证据包括下列证明材料:

1)合同文件中的条款约定;

2)经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函件;

4)施工现场记录;

5)施工会议记录;

6)工程照片;

7)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

8)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单证;

9)检查和试验记录;

10)汇率变化表;

11)各类财务凭证;

12)其他有关资料。

(2)审查工期顺延要求。

1)对索赔报告中要求顺延的工期,在审核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a.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属于不可原谅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延误,才是可原谅的延期。有时工期延期的原因中可能包含有双方责任,此时工程师应进行详细分析,分清责任比例,只有可原谅延期部分才能批准顺延合同工期。

b.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但有时也应注意,既要看被延误的工作是否在批准进度计划的关键路线上,又要详细分析这一延误对后续工作的可能影响。因为若对非关键路线工作的影响时间较长,超过了该工作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时间,也会导致进度计划中非关键路线转化为关键路线,其滞后将影响总工期的拖延。此时,应充分考虑该工作的自由时间,给予相应的工期顺延,并要求承包人修改施工进度计划。

c.无权要求承包人缩短合同工期。工程师有审核、批准承包人顺延工期的权力,但他不可以扣减合同工期。也就是说,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删减掉某些合同内规定的工作内容,但不能要求他相应缩短合同工期。如果要求提前竣工的话,这项工作属于合同的变更。

2)审查工期索赔计算。

a.网络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

b.比例计算法。

(3)审查费用索赔要求。费用索赔的原因,可能是与工期索赔相同的内容,即属于可原谅并应予以费用补偿的索赔,也可能是与工期索赔无关的理由。工程师在审核索赔的过程中,除了划清合同责任以外,还应注意索赔计算的取费合理性和计算的正确性。

1)承包人可索赔的费用。费用内容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但不能简单地用计日工费计算。

b.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c.材料费。

d.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计入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扣减。

e.贷款利息。

f.保险费。

g.利润。

h.管理费。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由于二者的计算方法不一样,所以在审核过程中应区别对待。

2)审核索赔取费的合理性。费用索赔涉及的款项较多、内容庞杂。承包人都是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解释合同条款,进而申请索赔额。工程师应做到公平地审核索赔报告申请,挑出不合理的取费项目或费率。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按照引起承包商损失事件原因不同,对承包商索赔可能给予合理补偿工期、费用和利润的情况,分别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可以合理补偿承包商索赔的条款

3)审核索赔计算的正确性。

a.所采用的费率是否合理、适度。主要注意的问题包括:

(ⅰ)工程量表中的单价是综合单价,不仅含有直接费,还包括间接费、风险费、辅助施工机械费、公司管理费和利润等项目的摊销成本。在索赔计算中不应有重复取费。

(ⅱ)停工损失中,不应以计日工费计算。闲置人员不应计算在此期间的奖金、福利等报酬,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停驶的机械费补偿,应按机械折旧费或设备租赁费计算,不应包括运转操作费用。

b.确区分停工损失与因工程师临时改变工作内容或作业方法的功效降低损失的区别。凡可改作其他工作的,不应按停工损失计算,但可以适当补偿降效损失。

3.合同法律关系由哪些要素构成?

答: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决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它是连接主体的纽带。

4.法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的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法人的设立目的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设立法人必须经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它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适应,否则不能被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场所则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在民事活动中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5.质量监督机构与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的质量管理有哪些区别?

答:(1)依据不同。质量监督机构是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监督工程质量的中介组织,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有强制性。而工程师是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施工合同进行质量管理的,是受发包人委托进行的,其管理的依据是合同。

(2)范围不同。质量监督机构不仅对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还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对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方式为主,并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的管理限于合同的约定,仅仅对工程质量本身进行控制,但其质量检查内容和控制手段则比质量监督机构丰富。

(3)后果不同。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是一种强制性手段,如果不合格,则工程参建各方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工程师是依据合同进行管理的,因此,如果不合格,责任方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工程师无权进行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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