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知识点:商品房预售制度概述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8 03:24:37

2013 年房地产经纪人 考试复习已经开始,为帮助广大考生全面的复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相关重点,在考试的备考准备阶段,小编特整理了房地产经纪人的知识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商品房预售制度概述

商品房预售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都有类似制度。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从国家法律上确立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商品房预售管理机构、预售许可制度的实施和监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在存量住房尚未基本满足社会需求,且直接融资渠道尚未充分形成的情况下,商品房预售制度对解决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各主要城市商品房预售比例普遍在80%以上,部分城市达90%以上。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能预售商品房。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件及资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3)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投入资金开发建设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 9/6以上的证明;

(5)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7)其他有关资料。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开发企业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4)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三、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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