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卷一》考前冲刺试题及解析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13-08-29 14:42:29

2013年司法考试《卷一》考前冲刺试题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宪法结构,下列判断错误的是:

B.美国宪法由序言、正文和附则组成

C.宪法附则和正文效力相当

D.宪法附则的效力具有临时性和特定性

参考答案:B系统解析:我国宪法包括序言、正文,故A项正确,不选。美国宪法由序言和正文组成,故B项错误,当选。由于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因而其效力当然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故C项正确,不选。附则的效力有两大特点:一是特定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或者事项适用,有一定的范围,超出范围则无效;二是临时性,即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情况适用,有时间限制,一旦时间届满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其法律效力自然应该终止。故D项正确,不选。综上本题答案为B项。

2某选区选举地方人民代表,代表名额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对此情况的下列处理意见哪一项符合法律的规定?

A.宣布甲、乙当选

B.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C.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D.宣布无人当选,以甲、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参考答案:C系统解析:《选举法》第43条第l款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该条第4款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30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l人,候选人应为2人。本题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因此仅有甲可能当选,但该选区的代表名额为2人,根《选举法》第43条第4款的规定,出现这种情况必须进行另行选举。同时,根据该款规定,另行选举时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并且候选人名单按照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确定。第一次投票时除了甲当选之外,就是乙和丙得票最多,故乙和丙为另行选举的候选人,故选项C正确。故本题答案为C。

3根据国际法规则,虽然沿海国对在其领海中航行的船舶有管辖权。但国际实践中,沿海国一般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的船上行为行使管辖权。现假设神女号是在甲国注册但由丙国船东拥有的商船,当其在乙国领海中航行时,若发生下列何种行为,乙国一般不会行使管辖权?

A.神女号上的乙国籍船员约翰和丁国籍船员彼德因口角而发生激烈斗殴致约翰重伤

B.接国际刑警组织的通报,神女号上运有1吨的麻醉药品

C.因船上发生刑事案件,丁国籍的船长大卫请求乙国政府予以协助处理

D.因船上发生刑事案件,丙国驻乙国某地的总领事请求乙国政府予以协助处理

参考答案:D系统解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除非特殊情形,沿海国一般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的行为行使管辖权,特殊情形是:(1)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扰乱当地安宁或良好秩序;(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故ABC项正确。上述各种情况下,经船长请求,沿海国在采取任何步骤前应通知船旗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D项具有迷惑性,但请大家注意只能是船长或船旗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协助。本题中的船旗国是甲国,因此如果换成甲国驻乙国某地的总领事就可行使管辖权了。

4人民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终止代表资格

B.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代表,终止代表资格

C.因违法受劳动教养处分1年以上的代表,暂时停止代表资格

D.因故1年内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暂时停止代表资格

参考答案:A系统解析:A。根据《代表法》第41条的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2)辞职被接受的;(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4)被罢免的;(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据此,选项A正确。根据《代表法》第40条第l款的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1)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2)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据此,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代表,是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而非终止代表资格,故选项B错误。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而非刑罚,不属于《代表法》第40条第l款第2项所规定的暂停代表资格的情形,故选项C错误。因故1年内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也非《代表法》第40条第1款第2项所规定的暂停代表资格的情形,故选项D也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

5若某年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2945位正式代表,在会议期间有如下事项:(1)会议第1天,解放军代表团、吉林代表团两个代表团提出对于我国副主席某甲的罢免案;(2)会议第3天,江西代表团提出对国务院教育部的质询案;(3)会议第4天,319名代表提出对于国务院秘书长某乙的罢免案;(4)会议第6天,25名代表提出对于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质询案。对于上述事项,下列选项之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1)和(2)都不能成功启动罢免或质询程序

B.(3)和(4)都可以成功启动罢免或质询程序

C.对于(3),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D.对于(4),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书面答复

参考答案:C系统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解放军代表团、吉林代表团两个代表团提出对于我国副主席某甲的罢免案和319名代表提出对于国务院秘书长某乙的罢免案序,后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启动罢免程序,敌其可以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c项正确,当选。根据该法第16条的规定:“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领导的各部、委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江西代表团提出对国务院教育部的质询案和25名代表提出对于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质询案中,前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启动质询程序,后者不符合法定人数30人的规定,不能启动质询程序。

6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哪种情况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A.李某患病不能继续工作,尚在试用期间

B.陈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C.黄某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又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但已有3个月的身孕

D.尚某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参考答案:C系统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依此,A、B、D项中用人单位都可以解除合同。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卜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故C项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7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

A.出生地主义原则

B.血统主义原则

C.国籍

D.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参考答案:C系统解析:《宪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故选项C正确。。。

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这是公民因出生取得国籍的原则,但取得国籍除了以出生取得之外,还有继有取得。故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8根据Incoterms@2010,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FAS术语属于实际交货

B.在实际交货中,货物连同单据和风险一并转移给买方

C.DES属于象征性交货

D.在象征性交货中,若卖方啦提交了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受损,买方也不能拒绝付款赎单

参考答案:C系统解析:在象征性交货中,货物与单据是分离的,卖方提交了单据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得到付款,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受损,买方电不能拒绝付款赎单。因此选项C说法错误,ABD项说法正确。

9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发达国家会员国可以成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合格东道国

B.货币汇兑险,承保由于东道国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使投资人无法自由将其投资所得、相关投资企业破产的清算收入及其他收益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或依东道国的法律.无法将相关收益汇出东道国的风险

C.一般情况下,公约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不包括东道国的自然人和法人

D.对于资本输入国政府的一些违约行为在构成货币汇兑险和征收或类似措施险与政府违约责任险竞合的情况下,将依货币汇兑险或征收险处理

参考答案:A系统解析:依照《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合格东道国须符合如下条件:(1)是一个发展中国家;(2)是一个同意多边机构担保特定保险的国家;(3)是一个经机构查明,投资可以得到公正平等待遇和法律保护的国家。因此选项A错误。

多边担保投资机构中合格的投资者一般不包括东道国的自然人和法人,除非投资者和东道国的联合申请,且用于投资的资本来自东道国境外,并经机构董事会特别多数票通过。据此C项正确。

多边担保投资机构承保的四项非商业风险包括:

(1)货币汇兑险,承保由于东道国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措施,使投资人无法自由将其投资所得、相关投资企业破产的清算收入及其他收益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或依东道国的法律,无法将相关收益汇出东道国的风险。因此B项正确。

(2)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承保由于东道国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措施,使投资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被剥夺,或剥夺了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的风险。

(3)战争内乱险,承保影响投资项目的战争或内乱而导致的风险。

(4)政府违约险,即东道国对担保权人的违约,且担保权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违约的索赔作出裁决,或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有这样的裁决而不能实施。由于前2个险别承保的内容可能写入投资协议中,因此前2个险别与政府违约险竞合的时候,依货币汇兑险或征收险处理。因此D项正确。

10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有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没有不同

B.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

C.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

D.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因此,它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不具有客观性

参考答案:C系统解析:法律解释的规则和标准在不同国家是存在差别的。比如有些国家反对比较解释,有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则非常重视比较解释。同样,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也存在着法律解释方法上的差异,故选项A错误。

在通常情况下,文义解释是最先使用的一个基本方法,若不能取得满意的解释,解释者还得依次使用体系解释、立法者意啪的主观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的方法。法律人往往是综合使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以寻求法律的真正内涵,故选项B的前半句正确,而后半句错误。

法律解释有4个特点:(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其中,“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这个特点意味着,法律解释往往发生在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结台(专业术语称之为“涵摄”)之中,而这种结合显然是法律适用的通常形态,所以法律解释就成为法律适用的重要步骤,通常没有法律解释就无法进行法律适用,故选项C正确。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这是因为解释者本身的主观性,但法律解释的结果应追求客观性,不同的解释者对同一个法律条文的解释结果应当相同,否则如果“各说各话”,法律将失去可预测性和调整社会的机能。所以,既不能用法律解释实然的主观性来否定应然的客观性,也不能用应然的客观性来否定实然的主观性,故选项D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或者说,该表述前后两个部分之间,并不存在逻辑关联。故本题答案为C。

11某省人大为了整治校园环境依法制定了《某省整治校园环境条例》,后来因一起案例,有关部门审查发现该条例与教育部的某一有效规章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关于此案件,下列说法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B.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的规定

C.由国务院裁决

D.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参考答案:A系统解析:《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炷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

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注意:国务院对此只能提出意见,而非“裁决”,故BCD项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A项。

12符合下列条件的法典是:

①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②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③充分体现了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

④体制为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

A.《大明律》

B.《大清律例》

C.《大清会典》

D.《明大诰》

参考答案:B系统解析:A项中的《大明律》符合上述条例中的④,但其不符合①,所以不选;C项中的《大清会典》是从康熙朝开始集合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守、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的一部“五朝会典”,与上述所述条件也不符合,因此不选。D项的《明大诰》也不符合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的条件,因此也不当选。本题的I确答案为B项。

13甲公司租赁乙公司大楼举办展销会,向众商户出租展台,消费者李某在其中丙公司的展台购买了一台丁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器,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伤害,李某索赔时遇上述公司互相准诿。上述公司的下列哪一主张是正确的?

A.丙公司认勾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找丁公司解决

B.乙公司称自己与产品质量问题无关,不应承担责任

C.丁公司认为产品已交丙公司包销,自己不再负责

D.甲公司称展销会结束后,丙公司已撤离,自己无法负责

参考答案:B系统解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驽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可见,李某可以向销售者丙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丁公司要求赔偿。因此,A选项中丙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C选项中丁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题中,展销会结束后,李某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甲公司要求赔偿,据此,D选项中甲公司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乙公司并不是家用电暖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不是展销会的举办者或柜台的出租者,不属于责任主体,乙公司对于李某的损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B选项中乙公司的主张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

14下列哪一项不是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的要求?

A.高效便民

B.权责统一

C.任何法律法规不徘与宪法相抵触

D.程序正当

参考答案:C系统解析:C项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其他三项均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故选C项。

15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

A.一夫一妻制

B.同姓不婚

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D.“七出”、“三不去”

参考答案:D系统解析:西周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是: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故选项A、B、C正确。选项D不是西周的结婚原则,而是休妻的原则。故本题应当选D。[page]

16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D.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参考答案:D系统解析:《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故选项A、B、C正确。

根据《宪法》第10条第4款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可以转让的是土地使用权,据此,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D。

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下列有关补贴认定的说法中,何者为正确?

A.补贴不必具有专向性

B.补贴必须由政府直接提供

C.接收者必须获得利益

D.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

参考答案:C系统解析:《反补贴条例》第3条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地区)政府。本条第1款所称财政资助,包括:(1)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2)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3)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4)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反补贴条例》第4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题C项为正确答案。A项与《反补贴条例》第4条的规定相抵触,B项与《反补贴条例》第3条第l款的规定相抵触,D项与《反补贴条例》第3条第l款及第2款的规定相抵触。

18某市公安机关积极采取措施,敦促在逃人员自首。关于公安机关的职能,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公安机关无权减轻或免除对自首人员的处罚

B.公安机关应以社会管理职能代替政治统治职能

C.公安机关无权对法律予以行政解释

D.公安机关可以创新工作手段、利用有效宣传形式,促进全面充分履行职责

参考答案:B系统解析:B。司法权是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我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两类。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司法权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与审判机关的审判权,后者又可具体分为对案件的定罪权与量刑权。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减轻或免除处罚属于量刑权,属于法院的专属职权,公安机关等行政机关无权判定,因此A项正确。

法的社会作用包捂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两类,前者是阶级统治的职能,而后者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因而,在任何社会中,实施法律的机关也相应地承载着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两类职能,彼此之间不能相互代替。公安机关一方面实施社会管理职能,如户籍管理、相关证照发放等,另一方面也承担着政治统治职能,承载着打击犯罪、对破坏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和安定的阶级敌人实行专政的职能(与其他机关相比这一点在公安机关那里显现得尤其明

显),前者无法取代后者,因此B项错误。

A项和B项本身的表述即为错。C选项涉及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l981年关于法律解释体制的决议,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属于“一元多级”的解释体制,解释权原则上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但同时授权司法和行政机关在相应范围内进行解释。在中央层面上,对审判工作中法律法令适用的解释为审判解释,对检察工作中法律法令适用的解释为检察解释,两者合称司法解释(当然还包括联合解释);审判和检察工作之外的法律法令适用的解释为行政解释,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进行。在省一级层面上,对地方性法规的具体适用问题,则统一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来进行。可见,在我国。行政解释的主体只有两类,一类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如公安部),一类是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如省公安厅)。从题干看,它的主体是“某市公安机关”,不属于上述两类主体,因而无权进行行政解释。此外,题干中公安机关的做法只是使用通俗的形式宣扬法律,劝告犯罪嫌疑人自首,并没有涉及对相关法律的解释问题,因此C项正确。

选项D“创新工作手段、利用有效宣传形式,促进全面充分履行职责”却是可以被推导出来的。依据主要有两点:一是执法为民的要求。执法为民一方面要求执法工作走群众路线,另一方面也要求执法行为文明。某市公安机关模仿诗歌的形式来劝告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十分贴近人民群众,令人备感亲切,同时让人感到法律不再是冷冰冰的国家利器,而是让人感到确实是为了犯罪嫌疑人自身好,不再仅是不教而诛,而是教育和感化,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和文明。二是法治理念开放性的要求,这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无论在执法理念还是手段上都不断地有创新,不断与时俱进,探索更加适合的执法手段。这两点都有助于执法机关全面充分地履行职责。因此D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B。

19关于司法和司法制度,下列哪一表述不成立?

A.司法历来以解决社会冲突为己任,与社会冲突相伴相随。从古至今,司法一直为一种独立的解纷形态和制度

B.司法和司法权曾是反对****、对抗王权的一道屏障,负责监督政府、保护人民,同时也能有效地保护法官

C.晋刘颂上疏惠帝,论及司法制度时说:“君臣之分,各有所司。法欲人奉,故令主者守之;理有穷,故使大臣释滞;事有时立,故人主权断”

D.美国法学家亨利·米斯认为,“在法官做出判断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形式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所控制和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法官必须摆脱不受任何的控制和影响,否则便不再是法官了”

参考答案:A系统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在封建社会,封建君主独揽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权,司法行政不分,即司法是不独立的。选项B说法正确。司法和司法权曾是反对****、对抗王权的一道屏障,负责监督政府、伢护人民,维护公平正义。法官是司法权的行使者,受到法律的保护。选项C说法正确。刘颂认为,对具体案件的审断,司法官吏必须依律办事,严格执法,做:州“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错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轻重”。若有少数案件,“事无正据,名例不及”,法律明文又没有规定,则由“大臣论当,以释不滞”,也就是说,只有中央主管司法的大臣有一定的解释、变通之权。至于超出法律之外的“非常之断、出法赏罚”那就“唯人主专之,非奉职之臣所得拟议”了。刘颂深刻地揭示了影响中国古代司法公正的三个方面的因素——执法官吏、大臣、君主,他严格区分了君臣在司法公正方面各自的职责:“主者守文”、“大臣释滞”、“人主权断”。选项D说法正确。亨利·米斯认为法官应当保持客观,保持独立性,避免任何的控制和不利影响。

20下列哪一种不是《反垄断法》禁止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

A.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B.为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达成的协议

C.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D.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恨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参考答案:B系统解析:《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该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豹;(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翻)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兰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可知,只有B项属于上述第15条规定之情形。当选。

21在国际私法中,应当适用于某一合同的实体法被称为该合同的准据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下列何种表述是不正确的?

A.我国所有的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

B.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于合同的准据法时,我国法院可适用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C.关于对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与合同的有效性应分别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的主张,称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分割论

D.按照特征性履行方法的理论,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确定合同准据法

参考答案:A系统解析:A。本题考查涉外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原则。我国很多法律都允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准据法,但是同样也有一些法律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l26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A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我国虽然同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一样,在涉外合同之债中也采用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我国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补充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此,B项的表述是正

确的。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有统一论与分割论之分。所谓统一论,是指把一个合同看作一个整体,合同的各部分由一个法律支配,即合同准据法适用于合同的所有领域。所谓分割论,是指合同的不同部分,如缔约人的能力、合同成立、效力以及当事****利和义务等问题,分别用不同国家的法律来调整。因此,本题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时,一般有如下方法:(1)意思自治说;(2)客观标志说;(3)最密切联系说;(4)特征履行说;(5)合同自体法说。其中特征性履行说是建立在最密切联系说的基础之上的,指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以合同的特殊性质决定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并以此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指导原则。因此D项表述正确。

22中国商务部应国内企业申请,拟对来自韩国和泰国的精对苯二甲酸(PTA)进行反倾销调查,则下列说法符合我国《反倾销条例》的是哪一项?

A.商务部可以应国内任何一家企业的请求启动对PTA的反倾销调查程序,但无权在未收到申请时自行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

B.在确定PTA的正常价值时,应首先选用在原产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

C.若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PTA或类似产品销售的,则只能按照该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来计算

D.商务部可以PTA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作为该产品的正常价值

参考答案:D系统解析:D。A项错在商务部既可以应申请,也可以自主启动反倾销调查,另外,国内企业必须是相关同类产品的企业,且其代表的产量需达到一定数量。根据《反倾销条例》第l7条,支持反倾销调查的企业要满足如下两个要求: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以上。B项错误在于首选的是出口国的可比价格,而非“原产国”;C项的错误在于结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是备选方法之一,并非唯一;以选择D项中所说的方式来确定正常价值也是可以的。故本题只有D项正确。

23张某通过司法考试后,在还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接受赵某的委托以律师名义从事民事代理业务,并收取代理费1万元,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B.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C.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没收1万元,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D.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参考答案:B系统解析:根据《律师法》第55条的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A、D项错在处罚机关,C项错在罚款数额应为1万~5万元,因此B项正确。

24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对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B.《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C.《北周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D.《北魏律》与《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

参考答案:C系统解析: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在北齐律。故C项错误。

25关于唐律自首原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唐律的自首与现代自首原则不同,是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的,才称为自首

B.唐律的自首原则不适用于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

C.唐律规定自首者如果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则以未交待的罪行来论罪,至于如实交代的部分,不予追究

D.唐律规定,在审问他罪时,即使犯罪人自首了其余罪行的,也不能免除其余罪行

参考答案:D系统解析:唐代自首原则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的,叫做自首;如果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称之为自新。而现代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与唐代自首十分相似;而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与唐律自首大不同,因此A项正确。唐律中规定对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因此B项正确。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做“自首不尽”。对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各依不实不尽之罪处,至于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追究,因此,C项正确。唐律还规定,审问他罪时能自首余罪的,可以免除其余罪行,因此D项不正确,当选。

26下列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律职业道德只具有道德的约束性

B.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法律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

C.法律所规范的主体只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三类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

D.法律职业道德属于社会道德的一种,因此不具有规范性

参考答案:B系统解析:C项中法律职业道德不仅规范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还包括了其他的法律职业人员。法律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区别就在于其更具有规范性和更强的约束力,它往往和法律职业责任相联系,所以AD项错误。

27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关于它的具体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准确的?

A.社会成员享有相同的立法表决权

B.法律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所有社会成员

C.反对任何在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殊权利

D.禁止歧视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的社会成员

参考答案:A系统解析: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则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非清楚、道义分明。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有:(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又包括3点:①平等对待,即法律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以同样的标准对待;②反对特权;③禁止歧视,不允许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受到歧视待遇。这三点要求分别是从一般要求、反面和正面三个角度进行论述的。因此B、C、D项正确。至于A页是明显错误的,根据我们惯有的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只是执法与司法中的平等,而非立法上的平等。因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法律(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立法的过程中统治阶级社会成员的意志受到优先保护,被统治阶级社会成员的意志只有在得到前者承认的有限范围内才会得到保护,两者在立法表决权上是不平等的。因北A项错误。

本题答案为A。

28王某通过网上购物购买某电子商城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并将其赠送给好友朱某。后该电脑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朱某受伤。经查该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容易发生爆炸,生产商正组织产品召回工作。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朱某可以向王某要求赔偿,因为电脑是王某赠送给他的

B.朱某既可以向电子商城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该电脑的生产商要求赔偿

C.只有王某才可以向该电子商城主张赔偿,因为王某和电子商城有合同关系

D.如果电子商城承担了赔偿责任,它不可以再向该电脑的生产商追偿

参考答案:B系统解析:B。《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故本题中朱某受伤可以向销售者电子商城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该电脑的生产商要求赔偿,因此C项错误,B项正确。由于产品缺陷是生产商造成的,所以电子商城如果承担了赔偿责任就可以向生产商追偿,故D项错误。值得注意的是,王某并非经营者,只是赠与者,按照《合同法》第l91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回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本题中并非附义务赠与,只有在王某故意不告知电脑质量瑕疵时,王某才应当对朱某赔偿,故A项错误。

29关于古罗马法与近代欧洲大陆法律制度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罗马法复兴运动中成长起来的法学家阶层,为近代民法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B.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和民商分立制度发源于古代罗马法时代

C.近现代法律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之规定没有受到罗马私法精神的影响

D.《德国民法典》采用了潘德克顿法学派按照《十二铜表法》阐发的民法体例

参考答案:A系统解析: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展,经过罗马法的复兴,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法学蓬勃发展起来,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这就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从而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所以A正确。

B项中,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的民商分立制度发源于法国,民商分立的真正标志是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和法国商法典的先后颁布施行,法人制度则发源于德国。C项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之规定明显受到了充满自然法精神的罗马私法精神的影响。D项中,《德国民法典》采用了潘德克顿法学派的观点,是按照《学说汇纂》而不是《十二铜表法》阐发的民法体例来制定的。

30下列哪一项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

A.甲购买盗版书籍数本

B.乙公司为了获取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同另一公司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原材料购买合同,准备用于骗取银行贷款

C.13岁的丙在父亲外出时将祖传名画送给邻居

D.法官丁在家中调解邻里纠纷

参考答案:D系统解析:根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可将法律事实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表意行为。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和恶意行为、违法行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同样,恶意行为、违法行为也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A项中甲的行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B项中乙的行为产生刑事法律关系,C项中丙的行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均属法律行为。而D项中丁的行为并未对法律关系产生任何影响,不属法律行为,因此,D项正确,当选。[page]

31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个选项?

A.法治的通常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

B.法治也可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C.法治是法治理念发展的内在动力

D.法治理念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法治事业的兴衰成败

参考答案:C系统解析: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是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因此,AB选项正确,不选。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等重大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它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对法治实践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法治理念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一国法治事业的兴衰成败。C:选项错误,当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它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法台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可见,法治理念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法冶事业的兴衰成败。因此,D选项正确,不选。

32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下列哪一种活动无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A.更换行长

B.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

C.变更注册资本

D.变更分支行所在地

参考答案:A系统解析:《商业银行法》第24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四)调整业务范围;(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六)修改章程;(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更换行长只须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无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故A项符合题意。

33某市有这样的习俗:无直系血亲继承人的死者,死后由死者其他亲属做主过继的孝子,拥有遗产继承权。关于这一现象,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如果对该习俗采取明示认可,则该习俗应被视为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

B.如果对该习俗采取默示认可,则该习俗应被视为非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

C.即使该习俗没有被立法纳入其中,它依然充当弥补法律漏洞的裁判标准

D.该习俗属于自然法

参考答案:D系统解析:D。D项错在,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我们大致上可以将那些形形色色的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可见,自然法往往指的是道德,而不是习惯。

34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体现为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党中央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作为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

B.党的地方组织决定相关层级司法机关的案件处理

C.司法机关要按照党中央关于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D.党对国家法治事业的发展作出总体战略部署并推动决策实施

参考答案:B系统解析:B。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色,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政法干警要求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作为核心价值观来要求,故A项说法正确。B项中,党要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特别是注重维护司法的权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故不能以党的组织代替司法机关作出案件处理决定,故B项说法错误。C项中,党对司法机关有监督作用,并且要求司法机关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故C项说法正确。D项中,要准确把握党在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中的定位,党是积极倡导者、主要推动者和坚定维护者。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B。

35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特征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在强调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应遵守一定的原则,与立法没有直接关系

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和坚持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

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参考答案:A系统解析: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无论是对立法还是执法、司法都有明确的要求。对立法的要求是:坚持科学立法、坚持民主立法、坚持法制统一、坚持体系完备。所以,A项说法错误。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它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所以,C项正确。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彻底的人民性。其含义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法律,有效治理社会的方式、过程和状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法治与全体公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体现了人民

民主专政国体的性质和人民主权的原则,确认了人民的主体地位,规定了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内在地要求全体公民自觉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承载者,自觉受其引导,遵守法律,维护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所以,BD两项说法正确。本题的答案为A。

36下列关于律师行政法律责任追究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A.曹律师在代理一宗****案件中,私自泄露受害人的隐私,被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给予警告的处分

B.姜律师于2006年3月受到停止执业3个月的处罚,2008年1月又一次受到停止执业的处罚,被省人民政府司法厅直接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C.王某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但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被当地市司法局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

D.孙律师2007牛3月因违纪受到6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2008年9月申请担任合伙人,并获批准

参考答案:D系统解析:依据《律师法》第48条的规定,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因此,选项A正确。依据《律师法》第51条的规定,律师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2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因此,选项B正确。《律师法》第55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选项C正确。《律师法》第53条规定:“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因此,选项D错误,符合题意。

37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法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关于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A.在指导思想上,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倌.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B.在评价尺度上,要坚持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C.在法的作用上,要构建党委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

D.在法的成效上,要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与统一

参考答案:C系统解析:C。依法治国要求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如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动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完善;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不断创新社会管理。要在深刻把握社会运行的规律和特征的基础上,探索用法律手段强化社会管理的方式和方法,特别是针对社会管理领域中的重点人群、重点活动、重点区域以及重点行业,建立起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与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置位一体的解决社会纠纷的大调解格局和体系。故A项和B项说法正确,C项中的“三位一体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是党委调解而是人民调解,故C项说法错误。D项中,依法治国还要求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是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C。

38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依照我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某外国的法律,但该外国是个多法域的国家,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如何处理?

A.直接适用当事人在该外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地方的法律

B.适用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

C.适用我国的法律

D.适用与该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参考答案:D系统解析: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D项当选。

39关于经济制度与宪法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宪法对经济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的确认与调整构成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B.自德国魏玛宪法以来,经济制度便成为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C.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l6条规定,法律范围内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D.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D系统解析:《宪法》第l3条第l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国宪法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非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故本题答案为D。

40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以下哪一种纳税义务人?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B.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C.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D.所有应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参考答案:A系统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据此可知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故本题答案为A项。

41下列关于****对法的作用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B.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标准和途径

C.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D.没有法律就没有****可谈

参考答案:D系统解析:****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对法律的发展有重大作用。****是法的源泉。****对法的作用体现在:(1)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故A项说法正确。(2)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标准和途径,故8项说法正确。(3)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故C项说法正确。D项强调的是法律对****的确认和保护意义,不是****对法的作用。

42甲国与乙国在一场武装冲突中,各自俘获了数百名对方的战俘。甲、乙两国都是1949年关于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保护的四个《日内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日内瓦公约》中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种行为不违背国际法?

A.甲国拒绝战俘与其家庭通信或收发信件

B.甲国把乙国的战俘作为战利品在电视中展示

C.乙国没收了甲国战俘的所有贵重物品上缴乙国国库

D.乙国对被俘的甲国军官和甲国士兵给予不同的生活待遇

参考答案:D系统解析:D。本题考查战俘待遇问题。根据《日内瓦公约》,战俘自其被俘起至其丧失战俘身份前应享受规定的合法待遇的相关权利。其中主要包括:(1)交战方应将战俘拘留所设在比较安全的地带。(2)不得将战俘扣为人质,禁止对战俘施以暴行或恫吓及公众好奇的烦扰;不得对战俘实行报复,进行人身残害或肢体残伤,或供任何医学或科学实验;不得侮辱战俘的人格和尊严。(3)战俘应保有其被俘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战俘的个人财物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以外的自用物品一律归其个人所有;战俘的金钱和贵重物品可由拘留国保留,但不得没收。(4)对战俘的衣、食、住要能维持其健康水平,不得以生活上的苛求作为处罚措施;保障战俘的医疗和医药卫生。(5)尊重战俘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允许他们从事宗教、文化和体育活动。(6)准许战俘与其家庭通讯和收寄邮件。(7)战俘享有司法保障,受审时享有辩护权,还享有上诉权。拘留国对战俘的刑罚不得超过对其本国武装部队人员同样行为所规定的刑罚。禁止因个人行为而对战俘实行集体处罚、体刑和酷刑。对战俘判处死刑应特别慎重。(8)讯问战俘应使用其了解的语言。(9)不得歧视。战俘除因军职等级、性别、健康、年龄及职业资格外,一律享有平等待遇。不得因种族、民族、宗教、国籍或政治观点不同加以歧视。(10)战事停止后,战俘应即予以释放并遣返,不得迟延。题中A项违背其中的第6项规定,不选;B项构成对战俘的侮辱,违背其中第2项,不选;C项违背其中第3项,不选;D项基于军职等级给予战俘不同待遇,没有违背相关国际法,当选。

43梁某认为尽管道路上车辆众多,但只要人们遵守交通法规,各行其道,人们的安全就有保证。梁某的这种观点在某种程度上说明法具有什么作用?

A.评价作用

B.强制作用

C.预测作用

D.教育作用

参考答案:C系统解析: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1)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另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本题中考查的作用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是对大家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的一种预测,所以,C项当选。

44根据《海牙规则》,下列事项中承运人可以主张免责的是:

A.由于积载不当导致的货物损失

B.由于开航前船舶装备不足以抵抗预定航线上的一般风险导致船货沉没的损失

C.航行过程中由于承运人判断严重失误而点火烘烤发动机引起火灾造成的货损

D.由于船舶救助海上遇难其他船舶而发生绕航对货物造成的损失

参考答案:D系统解析: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包括适航和管货,违背了这两项义务,承运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A项违背了管货义务中的谨慎积载,不能免责。B项违反的是适航义务,船舶装备不足的情况在开航前就已存在,可见承运人未做到开航时的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因此承运人不能免责,不当选。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享有一定的免责事项,其中包括火灾免责,但是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的除外。C项是由于承运人判断失误点火造成的火灾,属于承运人实际过失不应免责。合理绕航造成的损失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其中海上救助属于合理绕航。据此D项当选。

45关于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经常使用“法治”的概念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改革开放后逐渐形成的

C.邓小平特别强调民主对于国家建立的重要意义

D.列宁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道路,实现了世界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

参考答案:B系统解析: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较少使用“法治”的概念。毛泽东特别强调民主对于国家建立的重要意义。列宁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治实践的道路,马恩实现了世界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故选8项。

46邓律师在承办一民事案件时,由于疏忽而将委托人的一份重要证据的原件丢失,致使委托人败诉,对此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A.由邓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B.由邓律师和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由邓律炳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邓律师追偿

D.由邓律师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次要责任

参考答案:C系统解析:《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即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首先应当由承办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故本题当选C项。

47关于宪法发展历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法国1791年宪法是世界首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B.1958年法国宪法第一次规定了经济制度

C.英国是世界上制定宪法最多的国家

D.美国宪法最早确立了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参考答案:D系统解析:首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是l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故A项错误。首次规定经济制度的是魏玛宪法,故B项错误。世界上制定宪法最多的国家是法国,故C项错误,本题答案为D。

48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均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B.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仅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C.A公司要求减免其投资经营一项无国家扶持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税

D.B公司要求对其安置残疾人员所购置的专门设施费用加计扣除

参考答案:A系统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可知A项说法正确。

该法第2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还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故B项错误。

该法第27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根据本条第(二)项可知,C项错误。

该法第30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乙公司可以要求对其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但是“所购置的专门设施费用”不能加计扣除。故D项错误。

49中国太阳公司与韩国月亮公司签订了向韩国出口5万瓶月亮牌洗手液的合同,交易条件为CIF(Incotem,s@2010)釜山,3月1日前信用证交单付款,2012年2月28日前装船。2012年2月15日太阳公司即将货物装船运往韩国,该轮于2月16日下午抵达釜山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货物的提前交付,月亮公司只能拒绝接收

B.在月亮公司未有机会对货物进行检查核实之前,太阳公司无权得到货款

C.若太阳公司交付的实际货物数量为5.5万瓶,则月亮公司可以接受多交付的货物,这部分货物的货款按市场价格结算

D.如果在货物刮达韩国后,太阳公司发现部分洗手液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则在2月28日前可以另行交付符合合同的货物以替换不符的货物,但由此给月亮公司造成损失和费用,太阳公司应承担

参考答案:D系统解析:公约并未规定买方不能接受卖方提前交付的货物,故A项错误。根据《公约》第58条第3款,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本题中结算方式是信用证,买方必须先在银行付款赎单后,才有机会凭提单提取货物,检查该货物,故B项错误。《公约》第37条:如果卖方在交货日期前交付货物,他可以在那个日期到达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

补足所交付货物的不足数量,或交付用以替换所交付不符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所交付货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做出补救,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故D项正确。

50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执法为民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B.执法为民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实践创新的必由之路

C.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顺利推进的唯一动力

D.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是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

参考答案:C系统解析:执法为民的实质就是法治为民,执法为民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国家性质,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实践创新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顺利推进的重要动力。它要求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的理念和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故C项错误。[page]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某村开始了3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推选以下4位村民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你认为下列4位村民中哪几位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

A.李小波,刚过完17岁生日,初中毕业后成为家里的主要劳力,田里地里都是一把好手。可其父亲素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去年偷了吕家的一条黄牛被处罚

B.刘光华,23岁,为人忠厚,写得一手好字。但跟着他爷爷学了一些占卜、算卦之类的“技术”

C.周秋兰,现任村妇女主任,热情大方,精明能干。只是经常与那些年轻后生嘻嘻哈哈,其丈夫死后,她与比自己小好几岁的小伙子周小满谈恋爱,被老辈人说成是有伤风化

D.丁长生,原为村里的民办教师,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间,他学会了多种果树栽培技术和特种养殖技术。提前释放回来后便搞起特种养殖和果园开发

参考答案:B,C,D系统解析:BCD。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l3条的规定,享有选举权利的村民就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而根据《宪法》第34条的规定,享有选举权利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中国公民、年满l8周岁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A选项的李小波不满l8周岁,依法不享有选举权利,因此不能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BC选项都符合条件,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D选项的丁长生尽管犯过罪,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仍享有选举权利,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故本题答案为BCD。

52我国甲公司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彩色电视机500台,我国与该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该合同采用装运港船上交货CIF(Incoterms@2010),对此合同,下列各项中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甲乙二公司必须严格适用公约,不能有任何改变或减损

B.甲公司应负责取得500台彩色电视机的出口许可证,并办理货物出口的海关手续

C.应由甲公司订立运输合同

D.乙公司承担自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风险

参考答案:B,C,D系统解析:根据Incoterms2010,CIF术语指在装运港船上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但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并办理运输中的保险。此贸易术语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与FOB不同,CIF术语后标明的是卸货港的名称,如CIF大连,表明该批货物的卸货港是大连。(1)交货: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2)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上由卖方转移给买方。(3)双方义务:①卖方义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办理货物的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承担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②买方义务。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单证;取得进口许可证并办理进口手续;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船上交货以后的风险和除运费和保险费以外的费用。《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者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改变其效力。”故A项错误;CIF合同中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故应由甲公司订立,C项正确,因而BCD项正确。

53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做到:

A.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

B.建立以宪法为核心而又体现社会正义的法律机制

C.建立形式法治

D.逐步形成法治政府为中心的新型社会管理模式

参考答案:A,B,D系统解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包括:第一,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社会;第二,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第三,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第四,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第五,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第六,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内在的高度统一性。和谐社会是社会关系得到全面有效调整,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和谐关系的建立,是诸种社会规范、手段措施和工作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依存、有效作用的结果。现代社会中,法律及其调整机制已经成为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理性的法律制度,就是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其次,必须确立实质法治。构建和谐社会重在制度的改造和重建,这意味着社会重构、个人重塑、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重建。只有依靠理性法律制度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确立实质法治,才能构建和谐社会。所谓实质法治,是指整个社会、一切人和组织都服从和遵守体现社会正义的理性法律统治。理性、社会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的有枫联系,构成新世纪新阶段科学的法治精神内涵。最后,必须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机制。要求确立新思维,尽快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以宪法为核心而又体现社会正义的法律机制;要求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整合与平衡机制,逐步形成以法治政府为中心的新型社会管理模式;要求完善利益调控法律机制,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综上所述,本题ABD项当选。

54中国石化集团下属某建设公司因铺设天然气运输管线需要占用部分村民土地,为慎重起见,该建设公司经理专门咨询了法律顾问,下列该法律顾问说法错误的有:

A.只要使用非农用地,且控制在70公顷以下,找到当地县政府就可以批准

B.只要占用了规划外的农用地,就必须找省一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C.本项目属于省政府批准的管线工程,即使占用农用地,无须再报省政府批准

D.本项目属于省政府批准的管线工程,如果占用农用地,还须再报省政府批准

参考答案:A,D系统解析:《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二L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该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该条可知B、C项正确,D项错误。

该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J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拷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根据该条可知A项错误。

55武汉A公刮同营业地在巴基斯坦的B公司签订一项融资租赁合同,由B公司为承租人。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A公司在武汉起诉B公司,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适用实体法上应遵循下列哪些原则?(  )

A.如双方在合同中选择了适用的法律,则适用其选择的法律

B.如双方在合同中选择了适用的法律,但选择的是与我国没有正式建交的国家的法律,则须由双方重新作出选择

C.如双方未选择适用的法律,则应适用我国法律

D.如双方未选择适用的法律,则应适用巴基斯坦法律

参考答案:A,D系统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葬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关于此处的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与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其他与该合同有密切联系的法律,由于该法并未进一步明确,建议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来确定法律适』日,其中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津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魁: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1)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4)不动产买卖、租赁或名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5)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6)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7)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8)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9)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10)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11)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12)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13)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14)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15)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16)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17)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本题中双方若未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适用的法律,而融资租赁合同的最密切联系地是承租人住所地,故应适用承租人住所地巴基斯坦法律。所以答案选AD。

56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关系的性质,下列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

A.某私营企业职工张某与某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机关因工伤认定结论而发生的争议

B.进城务工的农民黄某与其雇主某个体户之间因支付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

C.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王某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退休费用的发放而发生的争议

D.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李某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因股息分配与该公司发生的争议

参考答案:A,C,D系统解析:本题考查劳动争议的范围。考生必须明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要从两个方面来判断:劳动争议的主体和劳动争议的内容。从劳动争议的主体来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因此,劳动争议的主体一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选项B正确。选项A、C、D均不是劳动关系。从劳动争议的内容来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选项8中因“支付工资报酬”而发生的纠纷也符合这一要求。请考生务必注意:进城务工的农民和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也适用《劳动合同法》,而“单纯”进行农业生产的农民不适用。

57《疑狱集》载:“张举,吴人也。为句章令。有妻杀夫,因放火烧舍,乃诈称火烧夫死。夫家疑之,诣官诉妻,妻拒而不认。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乃积薪烧之,察杀者口中无灰,活者El中有灰。因验夫El中,果无灰,以此鞫之,妻乃伏罪。”下列关于这一事例的哪些表述是不成立的?

A.作为县令的张举重视证据,一般用猪来作为证据

B.张举之所以采取积薪烧猪的方法来查验证据,乃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刑讯的程序

C.该案杀人者未受刑而伏罪,因其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禁止使用刑讯的一般条件

D.张举在这个案件中对事实的判断体现了当时法律所规定的“据状断之”的要求

参考答案:A,B,C系统解析:ABC。在本事例中,猪根本就不是什么证据;至于张举此人是否一般用猪作为“侦查实验”材料,更不可考。故选项A错误。刑讯制度是古代法制中很普遍的现象,中国古代一直存在,故选项B错误。唐律规定,在拷讯之前,必须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和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本案中,死者之妻拒不认罪,应当对其使用刑讯,故选项C错误。唐律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故选项D正确。故本题应当选ABC。

58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可以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B.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2/3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1个月内签署公布或者辞职

C.如果香港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决定弹劾行政长官

D.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该法院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参考答案:A,B,C,D系统解析: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权在全国人大,故A项错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2/3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1个月内签署公布或者解散立法会,而不是蘸职,故B项错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辞职韵条件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嗵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或者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香港立法会只能提出对行政长官的弹劾案,决定权在中央政府,故c项错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有关条款,须由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出,而非任何法院,故D项错误。

59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对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下列哪些表述正确揭示了这些发展变化?

A.《北齐律》共12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

B.《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C.《北周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D.《北魏律》与《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

参考答案:A,B,D系统解析:ABD。《北齐律》共l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故选项A正确。魏明帝时制定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即对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故选项B正确。《北齐律》将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规定为“重罪十条”,并置于律首,并明文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故选项C错误。“官当”是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规定在《北魏律》和南朝《陈律》,故选项D正确。故本题应当选ABD。

60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意大利乙公司(卖方)签订的船舶主机供应合同中使用了DAT贸易术语。已知中国和意大利均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下列何种说法符合公约和贸易术语的要求?

A.由于公约不适用于船舶的买卖,故甲乙双方之间的纠纷不能援引公约解决

B.由于双方已经约定了DAT贸易术语,则本合同不适用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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