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级会计师职称《经济法基础》第1章精讲1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7 13:25:39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一章 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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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法律基础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

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

③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①自然物:土地、森林

②人造物:机器、建筑

③货币和有价证券

(2)非物质财富

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

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

(3)行为

①生产经营行为;

②经济管理行为;

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事实

1.法律事件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2.法律行为

四、法的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行政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

(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8.国际条约

五、法的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国际法和国内法

六、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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