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一卷》全真模拟试卷第4套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4-30 20:28:17 浏览数:

2013年司法考试《一卷》全真模拟试卷第4套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关于法的基本价值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之一

B. 秩序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同时秩序是其他价值的基础

C. “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意味着法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

D. 正义作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并不仅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之中,还存在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之中

参考答案:D 解析:“正义”本身是个关系范畴,它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之中,可以说,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存在,就不会有正义问题的产生。故D项错误,应选。

2 下列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坚持依法治国要求全社会对宪法法律的一体遵循,强调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B. 坚持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和党的领导才会有可靠的政治保证

C. 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必然要求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D. 坚持党的领导必然要求党的事业至上,意味着法治实践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

参考答案:B 解析: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在法治实践中,坚定不移地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密切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才会有可靠的政治保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才会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真正落实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才具有鲜明的时代内涵,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也才能有可靠的法律保障。“三者有机统一”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与灵魂。

3 根据<<2000年国陋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FR贸易术中卖方承担的义务不包括下列哪一项?

A. 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 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C. 按照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

D. 除非另有约定,自行负担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为约定目的港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证

参考答案:B 解析: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FR中卖方的义务是:(1)办理运输的手续和承担运费;(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3)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4)办理出口手续。据此本题应选B项。

4 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 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B. 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 “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

D. 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参考答案:A 解析:A选项是关于法的时间效力,它表述了一个重要的民主原则,即不不经公布的法,人们就可以不遵守,因为人们无从知晓法律的存在。在我国现行法上,规定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的法律是《立法法》,因此选项B错误。另外,刑法、民法、行政法这些法律部门本身包含了效力级别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部门之间没有效力高下之分,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法律渊源之间才有效力等级之分。

选项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表明:新法对过去不生效,由旧法对过去起作用,这是从旧原则,而非从新原则。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中,前半句是正确的,但后半句中不知晓法的公民.在我国是不能被免罪的。法对人的效力是以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等原则为标准的,而不是以是否知晓为标准。故本题答案为A项。

5 地方国家机关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下列关于规范性文件批准或备案要求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江苏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无须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需报其备案

B. 深圳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经过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C. 西藏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D.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制定的单行条例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参考答案:D 解析:《宪法》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A项正确。《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7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因此,B项正确。

6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有关这一表述,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成立的?

A.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观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逐渐结合的产物

B.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从新中国成立以后才开始

C.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

D.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

参考答案:B 解析:正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一个不断推进的历史进程一样,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也经历了一一系列发展阶段。它的每个发展阶段,都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逐渐结合的产物,都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故A项正确。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就已经开始,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司法实践,为新中国的司法实 践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故B项错误,当选。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本原理与新中国的政 权和法制建设相结合。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制定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 通过),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故C项正确。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为指导,坚持从现阶段国情出发,系统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故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

7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非常设机关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与其职权有关的法律草案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只能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议案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宪法》第70条第1款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故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属于常设机关,因此选项A 错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7条第3 款的规定,法律草案由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因此选项8错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5条第3 款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故选项C正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7条第l 款第l项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如下:(1)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故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8 甲乙两国协议将其海洋划界争端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后,甲国拒不履行依该判决所承担的义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下列做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 乙国可以申请国际法院指令甲国的国内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B. 乙国可以申请由国际法院执行庭对该判决强制执行

C. 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安理会提出申诉,请求由安理会作出建议或采取行动,执行该判决

D. 乙国可以向联合国大会法律委员会提出申诉.由法律委员会决定采取行动.执行该判决

参考答案:C 解析: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 生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得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 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法院成立以来尚无判决被拒绝履行案例。当事国对判决的意义或范围发生争执时,可以请求国际法院作出解释。当事国在判决作出后,如发现能够影响判决的、决定性的, 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可能获知的新事实,可申请法院复核判决,复核程序与诉讼程序相同。申请复核至迟应于新事实发现后的6个月内,并在判决之13起 不超过l0年内提出。故本题应选C。 、

9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构成方面不包括:

A.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

B. 坚持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

C. “三者有机统一”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是社会主义澍治理念的核心和灵魂

D. 建设公正高效权戕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

参考答案:B 解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故8项错误,应选。

10 关于宪法的表述,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法国实行专门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

B. 我国1954年宪法和l982年宪法都有国家主席的设置

C. 新中国四部宪法都规定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D. 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参考答案:C 解析:C项的错误在于: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1975年宪法 没有规定宪法的实施监督机关,l978年宪法规定全 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其他三个选项说法均 正确。

11 关于检察官的行为,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A. 房检察官在同乡聚会时向许法官打听其在办案件审理情况,并让其估计判处结果。根据我国国情,房检察官的行为可以被理解

B. 关检察长以暂停工作要挟江检察官放弃个人意见,按照陈科长的判断处理某案。关检察长的行为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要求相一致

C. 容检察官在本地香蕉滞销,蕉农面临重大损失时,多方奔走将10万斤香蕉销往外地,为蕉农挽回了损失,本人获辛苦费5000元。容检察官没有违反有关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的规定

D. 成检察官从检察院离任5年后,以律师身份担任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一致肯定。成检察官的行为符合《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检察官职业道德。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的规定,检察官不得干预其他司法机关办案,而房检察官向许法官打听未决案件的结果违法了该规定,故A的做法错误,B选项中关检察长的做法违反了司法独立原则,故B项做法错误。《检察官法》第35条规定:“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c属于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故C项做法错误,检察官从检察院离任2年后,就可以律师身份担任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本题中成检察官已离任5年,过了2年的限制,故D选项说法正确

12 某市服装厂在其产品的标签上印有“纯新羊毛认证标志”,经过核查,发现该认证标志纯属虚构。对这一行为应如何认定?

A. 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

B. 该行为构成虚假表示行为

C. 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D. 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参考答案:B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 条对“虚假表示”的规定是:“……(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故本题正确答案是B。

13 根据《车船税法》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征车船税的是:

A. 军队专用车

B. 警察专用车

C. 城市内的公交车

D. 养殖渔船

参考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免征车船税的情形,根据《车船税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一)捕捞、养殖渔船;(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三)警用车船;(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可知,本题A项符合该条第2项规定,B项符合第3项规定,D项属于第l项的规定;根据该法第5 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据此可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公交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故C项符合题意,当选。

14 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 《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B. 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C. 《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

D. 《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

参考答案:D 解析: D。《大清民律草案》条文稿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篇。前三篇,由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则。而后两篇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律的精神。根据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奏进民律前三篇草案折”的观点,修订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故选项ABC的说法正确。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仅两个多月,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清王朝的统治随即崩溃,该部民律草案并没有正式颁布与施行,还停留在草案阶段,故迷项D错误。故本题应当选D。

15 下列关于法治与法制的表述正确的是:

A. 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这意味着法律取代了其他社会调整手段

B. 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在于社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同

C. 实现了法制,就不会出现牺牲个案实体正义的情况

D. 法治的核心是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

参考答案:D 解析:解答本题需要了解法制与法治的相关概念和理论。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称。法治是指以法对 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以有效地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但绝不意味着法律取代了其他社会调整手段,事实上法律也 不可能取代其他调整手段,A项的说法过于绝对。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在于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与

制约不同,而不在于社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法治的核心是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而法制的最终目的是建立符合统治阶级的法律秩序。因此B项的说法 也不适当,而D项的说法正确。法制主要强调法律和制度及其实施,并未涉及实施效果,因此实现法制就不会出现牺牲个案实体正义的情况说法也不适当,故C项不正确。[page]

16 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得甲国国籍。200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 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

B. 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

C. 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

D. 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参考答案:D 解析:D。本题考查中国国籍的丧失。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中国国籍的丧失分三种情况:

(1)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2)经批准丧失中国国籍: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①外国人的近亲属;②定居在外国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的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3)不得申请退籍的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因此,戴某作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不能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其还是中国人。故D项正确。

17 下列哪一种情况不违反《律师法》的规定?

A. 甲律师原在深圳某律师事务所执业,迁居后转入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同时仍在深圳某律师事务所执业

B. 大学教授乙在学校不知道的情况下,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并要求受理机关保密

C. 丙律师在担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期间,代理了一起为农民工追讨工资的诉讼

D. 丁先生法律本科毕业后,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参考答案:D 解析:D。《律师法》第l0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选项A错误。《律师法》第l2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本法第5条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本法第6条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l2条规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按照本办法第11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2)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由此可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应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根本不可能在学校不知道的情况下,申请兼职律师,更谈不上要求受理机关保密。选项B错误。《律师法》第ll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选项C错误。

《律师法》第l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可知,法律并不禁止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参与非诉讼法律事务。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D。

18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发生的反倾销、反补贴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要求法院直接适用WTO协议中员关于反倾销、反补贴的规定,根据国际法中关手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规则以及中国法院的实践,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 法院仅适用我国有关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被诉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排除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

B. 法院直接适用WT0协议的规定,依照WTO协议关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规定对被诉的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

C. 法院对于我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中作出规定的内容,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我国法律中没有作出规定的内容,直接适用WTO协议的规定

D. 在WTO协议与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下,法院优先适用WTO协议中关于反倾销、反补贴行为的规定

参考答案:A 解析: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上,我国的实践正处于发展中。根据2002 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最新实践的规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考虑到WTO协议的复杂性和中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于WTO协议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只能采取排除WTO协议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性的策略。这表明,WT0协议在国内的实施方面,我国倾向于采取“间接转化”的方式,故A项当选。

19 下列关予古代契约法规定的说法错误的是:

A.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质”、 “剂”有别,“质”,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 使用的较短契券:“剂”,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B.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傅”是 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 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C. 宋朝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是指一般买卖;活卖是指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赊卖是指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法,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D. 宋朝的借贷契约因袭唐制,对借与贷做了区分。借是指使用借贷;贷是指消费借贷;把 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参考答案:A 解析: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 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因此,A项错误,B、C、D三项 说法正确。

20 下列哪一法律职业人员的行为不违背相应职业纪律要求?

A. 金法官向自己审理案件中的原告推荐社会知名律师为其代理诉讼

B. 闻律师在办理无偿的法律援助案件后,受援人交通费

C. 公证员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的头衔

D. 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 、公证员朋友出席

参考答案:D 解析:D。《法官行为规范》第4条有关保持司法廉洁的规定中的第3项明确规定: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关系,不得私下与一方单独会见,不得违反规定为其提供咨询意见,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及中介机构,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案件。所以。A项金法官为原告推荐律师的行为是违背职业纪律要求的。 《法律援助条例》第22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法律援助机构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完全是无偿的。闻律师收取受援人交通费,同样违反了《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故B项错误。依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l2条第5项的规定,在公证员名片上印有曾担任过的行政职务、 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其他头衔的,对公证员应予以警告处分。C项中,公证员黄某在派发的名片上印有“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的头衔,其中“法学副教授”为专业技术职务,因此,此种行为违反了相应的职业道德要求,故C项错误。D项中,曾律师发起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业的挑战”研讨会并邀请一些教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朋友出席。这是提高职业能力的活动,是法律职业人员社会责任心的表现,不违反有关规定。故本题答案为D。

21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形?

A. 甲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法官的妹妹接到乙县法院开庭传票,晚上到哥哥家咨询开庭注意事项。陈法官只叮嘱其妹庭上发言要有针对性,不要滔滔不绝

B. 乙市某法学院针对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案件组织模拟法庭。乙市中级人民法院钱法官应邀担任审判长。庭审后,钱法官就该案件审理和判决向同学们谈了看法

C. 林法官担任某法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每年招收法学博士研究生1名

D.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朱院长担任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

参考答案:B 解析:选项A没有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即市中级法院与乙县法院是不同的 法院,且陈法官也没有对案件的审理和审判工作发表意见,其叮嘱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范。选项8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法官职业道德 基本准则》第l4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刁: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本项中,钱法官就隹院在审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发表 意见,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选项C没有违反法官 职业道德规范。《法官行为规范》第83条第l款第l项规定,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选项D没有违反法官 职业道德规范。《法官行为规范》第82条规定,受邀 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者联谊活动:(1)确需参加在 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2)不参加营利 性社团组织;(3)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本项中,朱院长可以担任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副会长。

22 某医院确诊张某为癌症晚期,建议采取放射治疗,张某同意。医院在放射治疗过程中致张某伤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的伤残确系医院的医疗行为所致。但法官在归责时发现,该案既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过错原则,也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无过错原则。这是一种法律责任竞合现象。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错误的?

A. 该法律责任竞合实质上是指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案件

B. 法律责任竞合往往是在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中发现的

C. 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实践中的一种客观存在,因而各国在立法层面对其作出了相同的规定

D. 法律解释是解决法律责任竞合的一种途径或方法

参考答案:C 解析:C。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在法律责任竞合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7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之所以会发生法律责任的竞合,是因为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重合,使得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面临数种法律责任,从而引起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故选项A正确,不选。

法律责任的竞合要求同一法律主体的同一行为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这就涉及案件具体事实的认定,故选项B正确,不选。

对法律责任竞合的性质及法律上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争议,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有的国家禁止竞合,规定不得将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从而不产生责任竞合问题;有的则允许或有限制地允许竞合,赋予当事人选择请求权,故选项C的后半句错误,当选。

因为法律责任竞合实质上是指两个不同的法律规范可以同时适用于同一案件,到底适用哪一个法律规范,这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故选项D正确,不选。故本题答案为C。

23 关于法与宗教的关系,下列哪一种说法是错误的?

A. 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

B. 法与宗教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C. 法与宗教在历史上曾经是浑然一体的,但现代国家的法与宗教都是分离的

D. 法与宗教都是社会规范,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宗教同时也控制人的精神

参考答案:C 解析:法与宗教都是社会存在的反映,都是社会意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是广义的 文化现象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发展的早期,法与宗教规范是浑然一体的,没有严格分离,都是人们行为的规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法与宗教逐渐分离,形成各自不同的调整范围。法只规 范人们的行为,退出了对人们精神领域的调整。而宗教却在规范人们行为的同时,还控制人的精神。在当今社会,除了政教合一的国家以外,其他国家的法与宗教者都严格分离,只有政教合一的国家还把某些宗教教义作为法的渊源。因此A、B、D项正确, C项错误。故本题选C项。

24 顾某出生在甲国,其父亲是乙国人,母亲是丙丁双重国籍人,假设对原始国籍的获得,甲丙两国为纯粹的出生地主义,乙丁两国是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此时,根据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实践,顾某的国籍状态应当是下列哪一种?

A. 顾某可能拥有甲乙丙丁四国的国籍

B. 顾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丙三国的国籍

C. 顾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D. 顾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参考答案:C 解析:由于甲丙两国采取纯粹的出生地主义,顾某在甲国出生,故不能取得丙国国籍,但可取得甲国国籍;由于乙丁两国是纯粹的双系血统主义,顾某父母又分别具有其中一国国籍,故 顾某还将取得乙丁两国籍。因此只有C项说法正 确,当选。

25 按照狭义的解释,下列哪一行为属于法的适用?

A. 某人认为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而拒绝同女友结婚

B. 海关工作人员认为某人有走私嫌疑而查办该案件

C. 检察机关根据群众检举对某人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

D. 审判员办案途中发现两个人口角,而依事实和法律对其进行劝解

参考答案:C 解析:选项A属于法的遵守;选项B属于法的执行,即行政;关于选项D,该审判员并没有行使审判权,谈不上法的适用(即司法)。

26 关于中国古代的法典体例的沿革变化,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法经》的体例为秦汉所继承,不同的是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改法为律

B. 《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进一步调整了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的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前进了一大步

C. 《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并且把律分为12篇,对后世律典体例影响深远

D. 《大明律》将法典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这种法典的编排体例一直延续到清末修律时制定的《大清现行刑律》才被改变

参考答案:C 解析:C项错在《泰始律》分为20篇,而不是12篇。A、B、D项都正确,本题答案为C。

27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国际条约,以下关于其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

A. 公约要求享有及行使依国民待遇所提供的有关权利时,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予以保护

B. 公约既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又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

C. 公约规定成员国必须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作品、演绎作品以及实用艺术作品和工业品外观设计

D. 公约允许的权利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参考答案:A 解析:《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即公约成员国国民及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在作品创作完成时即自动享有版权;非成员国国民在其作品在成员国出版时即享有版权,而《世界版权公约》则实行非自动保护原则,故A项是错误的。其余三项说法符合公约的规定,正确。依题意,A项应当选。

28 大陆甲公司与台湾地区乙公司签订了出口家具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乙公司拒绝向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在大陆将争议诉诸法院。关于向台湾地区当事人送达文书,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 可向乙公司在大陆的经乙公司授权接受文书的分支机构送达

B. 如乙公司的相关当事人在台湾地区下落不明的,可采用公告送达,

C. 邮寄送达的,如乙公司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而只是在邮件回执上签收,可视为送达

D. 邮寄送达未能收到送达与否证明文件的,满三个月即可视为已送达

参考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 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受送达人居住在大陆的,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本人不在的。可以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 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陆的,可以直接送达。 (2)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3)受送达人有指定代 收人的,向代收人送达。(4)受送达人在大陆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的,向其代表机构或者经受送达人明确授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 办人送达。(5)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6)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电子信箱地址的,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受送达人送 达。(7)按照两岸认可的其他途径送达。采用上述方式不能送达或肯台湾地区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据此。A项正确。台湾地区当事人下落 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故B项正确。根据该规定第5条,采用本规定第3条第l款第5项方式送达的,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 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 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 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故C项 正确,D项错误。

29 下面四个人符合法官的任职条件的是:

A. 甲毕业于英国牛津大学,获得法学学位,且获得英国国籍

B. 乙是中国科技大学少年班毕业,获得法学学位,今年刚满20岁

C. 丙家境贫困,初中毕业后,再无深造,未取得任何学历证书,但通过自己自学,已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D. 丁是管理学本科毕业,但已经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参考答案:D 解析:《法官法》第9条第1、2 款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3 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1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因此,选项D正确。

30 某地公安、检察机关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兴网络平台“微博”、短信和QQ,提醒“微信”用户尤其是女性用户提高警惕,切勿轻信陌生 “微友”,以免遭受不必要的伤害。关于执法机关的上述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准确的?

A. 执法机关通过网络对妇女和网民的合法权益给予特殊保护,目的在于保证社会成员均衡发展

B. 执法机关利用网络平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减轻了群众负担

C. 执法机关采取利民措施,寓管理予主动服务之中,体现了执法为民的理念

D. 执法机关从实际出发,主要是为’了’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自己的社会主张和利益诉求

参考答案:C 解析: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要求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特别要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题干中公安与检察机关的温情提示主要强调执法为民中要求切实做到便民利民,主动履职,故C项说法正确,并且与题干关联,故正确答案为C。A项表述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与题干中的要求不相符合,故不选。B项表述执法机关利用网络平台自觉接受监督与题干中的内容完全没有关联,故不选。D项表述是公民的诉愿权,与题干中的内容完全没有关联,故不选。本题答案为C。[page]

31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法官选任和法院领导任免工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该人民法院的院长只能选择被评为年度优秀法官的王法官之类的人,而工作能力突

出,且具备法官条件的法院政治部主任朱某由于不是法官,所以没有任用资格

B. 助理审判员小刘由于经过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C. 行政庭庭长李法官可以兼任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但不得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D. 对于法官的年度考核结果可以分为一般、优秀、称职、不称职

参考答案:B 解析:首先应当明确,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根据《法官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选项A中,政治部主任朱某虽然不是法官,但他具备法官条件,也具有担任法院院长、副院长的资格,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法官法》第13条的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法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B项说法正确。依《法官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法官法》第24条的规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所以选项D也是不正确的。

32 关于宪法实施保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B. 世界上最早由立法机关进行宪法实施保障的是前苏联

C. 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属于专门机关保障型

D.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在生效前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这是我国宪法实施保障的一种形式

参考答案:D 解析:D。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故A项错误。立法机关保障型首创于英国,故B项错误。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属于立法机关保障型,专门机关保障型的代表是德国和法国,故C项错误。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包括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批准属于事先审查,故D项正确。

33 中国的买方与古巴的卖方签订了一份一级食糖合同。古巴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于2011年5月完成装运并发货。中国买方在目的港接收货物时,发现食糖的质量实际上仅为二级,低于合同所规定的要求。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 货物越过船舷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卖方不承担责任

B. 买方应先从承运人处接收货物

C.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减价

D. 只有在食糖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可以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参考答案:A 解析: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67条的规定,应依下列方式转移风险:(1)如该运输条款规定卖方 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则卖方履行义务以后,货物的风险就随之转移给了买方;(2)如合同中没有指明交货地点,卖方只要按合 同规定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故本题风险在装运港转移给买方。但又依《公约》第35祭第l款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而题干中明确了交付的货物低于合同的要求,故A项错误。依《公约》的规定,买方接收货物的义务由两部分组成,其一为“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其二为 “提取货物”。故B项说法正确。关于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有如下内容。 (1)要求实际履行。(2)交付替代物。(3)修理。(4)减价。依《公约》第50条的规定,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故C项也正,角。(5)解除合同。《公约》关于“解除合同”的英文表达直译为“宣告合同无效”,依 《公约》第49条的规定,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 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解除合同。故D项也正确。

34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 执法为民要求尊重和保障****,这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B. 执法为民强调以人为本,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

C. 执法为民表明执法机关存在的目的在于合法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D. 执法为民说明执法活动以“及时”、“高效”作为最根本的出发点

参考答案:D 解析:D。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包括三个方面:

(1)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在执法目的上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在执法标准上以人民满意为本,在执法方式上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所以,B项说法正确。

(2)保障****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障****,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保障特定群体的权利。所以,A项说法正确。

(3)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执法为民还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主权是执法为民的前提条件。执法机关本身并不具备权力所有者的身份,它仅仅是权力的行使者。这从根本上决定了执法机关存在的目的就是合法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人民的权力为人民服务,而不能损害人民利益。所以,C项正确。及时、高效应该是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标尺,故D项说法错误,当选。本题答案为D。

35 钟某为其3岁儿子购买某品牌的奶粉,小孩喝后上吐下泻,住院7天才恢复健康。钟某之子从此见任何奶类制品都拒食。经鉴定,该品牌奶粉属劣质品。为此,钟某欲采取维权行动。钟某亲友们提出的下列建议哪一项缺乏法律依据?

A. 请媒体曝光,并要求工商管理机关严肃查处

B. 向出售该奶粉的商场索赔,或向生产该奶粉的厂家索赔

C. 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D. 直接提起仲裁,要求商场和厂家连带赔偿钟某全家所受的精神损害

参考答案:D 解析:D。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的规定,经营者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因此,A项有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 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可知B项有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可知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因此C项有法律依据。D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提起仲裁的前提条件是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36 一同学在课堂发言时表示,由于法律和道德均反对故意杀人、盗窃等行为,所以法律和道德存在相同的指向。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法律实证主义,同样支持法律和道德在内容上存在重叠的观点

B. 法律和道德只在刑事领域内发生重叠

C. 由于诉讼法只是程序性的规定,因此法律和道德在此并不重叠

D. 法律和道德的区别在于:法律的实施依靠强制力,道德不依靠强制力

参考答案:A 解析:A。B项错在,其他领域也有重叠;C项错在,程序也显现了公平的道德价值,因此法律与道德也有重叠;D项错在,道德也需要强制力(法律需要的是国家强制力),只不过道德的强制属于内在的强制。

37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个理论体系包含邓小平理论。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中共中央领导集体的主要代表邓小平曾创造性地提出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思想。判断下列哪一项不是邓小平理论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A.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

B. 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

C. 用法律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D. 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

参考答案:D 解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以******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确定的治国方略,

不属于邓小平理论法律思想的内容,故D项符合题意,当选。A、B、C项均为邓小平理论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本题答案为D。

38 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受送达人送达起诉状副本,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 只要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B. 受送达人在内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送达

C.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邮寄送达

D. 人民法院向在内地的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送达司法文书,不可以适用留置送达

参考答案:C 解析:C。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故不是所有诉讼代理人均可以接受送达,故A项错误。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并授权其接受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分支机构需得到授权,才可向其送达,故B项错误。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邮寄送达。故C项正确。人民法院向在内地的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故D项错误。

39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公正司法”。下列哪一选项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和要求?

A. 司法机关必须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结合,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B. 司法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坚持公正与效率兼顾

C. 司法机关为了保障判决有效执行,应对当事人实行“一站式服务”,即谁立案谁审判谁执行

D. 全社会要依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

参考答案:C 解析: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监督制约等几个。方面,其中公正司法的内涵如下:

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1)要坚持司法公正。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理性地权衡案件所关涉的各种社会利益,妥善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所关涉的各种关系,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人员必须自觉用司法公正理念指导司法工作,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做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故A项说法正确。

(2)要实现司法高效。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全面提升司法活动的效率,有效应对社会生活中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司法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公正与效率兼顾,故B项说法正确。

(3)要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切实做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全社会要依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D项正确。C项中一站式的服务,解决了效率的问题,但不能以牺牲公正权威为代价,故其说法错误。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内部分设立案庭、审判庭和执行庭,由不同的部门和人员来行使不同的权力,如果考生对实践有了解,也能做对此题。

40 依照国际法中有关管辖权的规则,下列选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 战争罪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这是一项习惯国际法原则

B. 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是保护性管辖权的一种实现方式

C. 国家对公海上有关的船舶、人、物或事件进行管辖是基于国际法属地管辖权原则

D. 庇护是以国家的属地管辖权为依据,所以只能在庇护国的领域内进行

参考答案:C 解析:C。普遍性管辖主要依据国际习惯法规则和国际条约作为判断标准,适用重大国际罪行,不以国籍和行为地为判断标准。目前。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等已被公。认为国家普遍管辖权的对象。故A项正确。保护性管辖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1)上述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2)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故B项说法正确。公海不在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所以国家对公海上有关的船舶、人、物或事件进行管辖不是基于国际法属地管辖权原则,而可能是基于属人管辖、普遍管辖等情况。故C项说法错误:庇护是国家基于领土主权而引申出的权利,D项说法正确。[page]

41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下列哪一项所得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A.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B. 工资、薪金所得

C. 劳务报酬所得

D. 因福利彩票中奖所得

参考答案:C 解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其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对于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和福利彩票中奖所得采取比例税率。故A、B、D项均不正确。而对于劳务报酬所得,采取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可以实行加成征收(2万元到5万元的部分,30%;5万元以上的部分,40%)。故c项当选。

42 2010年,我国广东某法院5月至l2月期间受理了几起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案件,根据2009年3月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承运人可免责的情形的是:

A. 承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

B. 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

C. 承运人按照指示提单托运人的要求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D. 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签发了一式数份正本提单,其已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

参考答案: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承运人无单放货可免责的情形包括:(1)承 运人依照提单载明的卸货港所在地法律规定,必须将承运到港的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2)承运到港的货物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无人向海 关申报,被海关提取并依法变卖处理,或者法院依法裁定拍卖承运人留置的货物;(3)承运人按照记名提 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 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4)承运人签发一式数份 正本提单,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单的人交付货物后,其 他持有相同正本提单的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 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选项C不属于上述免责情 形,依题意当选。

43 郝某的父亲死后,其母季某将郝家住宅独自占用。郝某对此深为不满,拒绝向季某提供生活费。季某将郝某告上法庭。法官审理后判决郝某每月向季某提供生活费300元。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A. 该事件表明,子女对父母只承担法律义务,不享有法律权利

B. 法官作出判决本身是一个法律事实

C. 法官的判决在原被告之间不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

D. 子女赡养父母主要是道德问题,法官判决缺乏依据

参考答案:B 解析:首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是双向的,子女对父母承担义务,但同时也享有权利。其次,季某独自占用郝家住宅,侵犯了郝某的继承权,垃当对郝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这不影响郝某对季某赡养义务的履行。据此,选项A错误。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法官的判决将原被告间的赡养关系在法律上确认下来,在原被告之间形成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关系,属于法律事实。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

根据《宪法》第49条第3款和《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所以,子女赡养父母并不仅仅是道德问题,已经上升为法律问题。因此,选项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44 法国西北航空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架在美国登记注册的波音777—300型飞机转让给中国东方航空公司,瑞士某银行在听说该转让事件后向我国某法院起诉,主张对该飞机享有抵押权。德国一公司也起诉主张对该飞机的优先权。我国法院在处理该飞机的抵押权和优先权问题时应当适用的法律分别是?

A. 美国法,中国法

B. 美国法,美国法

C. 瑞士法,德国法

D. 法国法,中国法

参考答案:A 解析: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86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该法第185条规定,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该法第l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故A项正确。

45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有益借鉴

B.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包括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的法治思想

C. 西方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文化资源

D. 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发生的历史性悲剧从反面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参考答案:D 解析:AC项说反了。B项不包括毛泽东思想。故本题当选D项。

46 关于公平正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人类一切法律都维护公平正义

B. 不同的时代秉持相同的正义观

C. 公平正义是一个特定的历史范畴

D. 严格执法等于实现了公平正义

参考答案:C 解析:C。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则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非清楚、道义分明。A项中,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比如法西斯的法律其实是违反公平正义的,故A项说法错误。B项中,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性范畴。由于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公平正义的实际内容及其实现方式和手段具有重要差异,人类社会不存在普适于一切国度、完全相同一致的公平正义的标准。故B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公平正义要求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而不能一味地追求“严格执法”。故D项说法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

47 甲公司是瑞士一集团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该公司将SNS柔性防护技术引入中国,在做了大量的宣传后,开始被广大用户接受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原甲公司员工古某利用工作之便,违反甲公司保密规定,与乙公司合作,将甲公司的l4幅摄影作品制成宣传资料向外散发,乙公司还在其宣传资料中抄袭甲公司的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原理、特点、说明,由此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甲公司起诉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有关规定,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下列关于我国法律体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国际法

B. 由于我国实行“一国两制”,因而在我国存在多个法律体系

C. 已经失效或者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法律不包括在法律体系内

D. 法律体系可以简称为法系

参考答案:C 解析: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是国内现行法,不包括尚未制定的法,故C项说法正确。也不包括外国法,特别是国际法,故A项说法错误。我国的一国两制是在统一的国家里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我国主权是统一的,故只存在一个法律体系,故B 项说法错误。法系是根据历史传统发展而来的具有相同点的不同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它与法律体系完全不同,故D项说法错误。

48 下列有关我国法的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是:

A. 我国的基本法律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 和修改

B. 我国法的渊源以制定法为主,判例对法官判案没有任何作用

C. 国际惯例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 在任何情况下,党的政策都不可以作为我国法的渊源

参考答案:C 解析: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与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A项错误。在我国判例虽然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它对法院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影响力,可以被视为是法的非正式渊源。B项错误。党的政策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都有一定的影 响力,也可以被视为是法的非正式渊源。D项错误。 根据我国一些法律的规定,国际惯例在我国具有 正式的法律效力,因此可以作为我国法的渊源。例如,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3款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由[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 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 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因此,C项的表述正确。

49 中国人张女士的原始住所在甲国,最后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现张女士去世且未留遗嘱,在中国留有房产和大量银行存款。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现张女士的丙国籍儿子和女儿为继承其在华的存款发生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依照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本案法律适用的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 应适用乙国法律,因为张女士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B. 应适用甲国法律,因为张女士的原始住所在甲国

C. 应适用丙国法律,因为张女士的儿子和女儿都具有丙国国籍

D. 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

参考答案:A 解析:A。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故A项正确。

50 古代西亚楔形文字法的主要法典——《苏美尔法典》第1条规定:“推撞自由民之女,致堕其身内之物者,应赔偿银十舍客勒。”第9条规定:“倘牛伤害栏中之牛,则应以牛还牛。”《新旧约全书》中的“出埃及记·戒民数例”规定:“行邪术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凡与兽淫合的,总要把他治死。祭祀别神,不单单祭祀耶和华的,那人必要灭绝。”根据以上史料,下列哪一项说法是正确的?

A. 法律在诞生之前对行为的调整是针对一般行为进行的

B. 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调整从规范性调整逐步发展为个别性调整

C. 人类社会的早期法律规范和宗教道德规范是为一体的

D. 道德规范对人的行为的调整主要是个别性调整,而法律规范对人的行为调整主要是规范性调整

参考答案:C 解析:法律在萌芽之初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进行调整的,故A项错误;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调整从个别性调整发展到规范性调整,故B 项错误;在人类社会早期,宗教规范、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是混为—体的,故C项正确;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一样对人的行为的调整都是规范性调整,即针对不特定的大多数人,故D项错误。[page]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 关于宪法规范的特点,下列表述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是国家各种具体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

B. 宪法规范的内容广泛,涵盖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

C. 宪法规范原则性强弱与适应性强弱成 反比,与对社会实际调整功能强弱成正比

D. 宪法具有规范稳定性

参考答案:A,B,D 解析: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与一般法律规范相 比,宪法规范具有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等特点,而其具体表现在A、B、D三 项的表述中。至于C项,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在于面 对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方面问题时,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而具体调整则是通过各个具体部门法来调整,因此C项的表述“与 社会实际调整功能强弱是成正比的”是错误的,不 当选。

52 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中,其中影响最大的关于公民权利的修正案包括:(  )

A. “权利法案”

B. 关于废除奴隶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修正案

C. 关于确立土地自由转让制度的修正案

D. 关于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

参考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美国宪法修正案,属于知识性记忆。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规定的唯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其中影响最 大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 利法案”)、南北战争后关于废除奴隶制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修正案,20 世纪以来关于扩大选举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因此A、B、D项正确,当 选。C项是南北战争后美国法改革的表现之一,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53 在某国有企业工作的吴某,在向该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2日不辞而别,对这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企业决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企业有权要求吴某赔偿单位下列哪些损失?

A. 该单位招收录用吴某时向有关管理机构交纳的200元行政管理费用

B. 企业为培养吴某,曾派他到国外学习,企业为此支付培训费用l万元

C. 由于吴某不辞而别,企业没有及时找到人员顶替吴某的工作,由此给该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D. 由于吴某不辞而别,给该企业生产造成间接经济损失4万元

参考答案:A,B,C 解析:ABC。本题的考点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范围包括:(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因此,选项ABC应选。

54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下列对信用证中各银行的付款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哪些?

A. 议付行收到受益人交付的单据后拒付,开证行仍有审单付款的责任

B. 议付行付款后有权向开证行寄单索偿

C. 若单证相符,保兑行付款给受益人后有权要求开证行对其进行偿付

D. 保兑行拒绝履行审单付款责任的,受益人可要求开证行审单付款

参考答案:A,B,C,D 解析: ABCD。在信用证操作中,虽然开证行为了受益人方便通常会在受益人所在地委托一家银行(议付行、保兑行)进行审单付款,但其最终付款人的角色不受影响。所有这些银行付款后有权要求开证行对其进行偿付,所有这些银行应当付款却不付款时,受益人也可以要求开证行付款。故ABCD四项均为正确选项。

55 下列哪些判断可以成立?

A. 王说:对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申请人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判断:这个说法正确

B. 对于某法院讨论郑某杀人案的审判委员会会议,任法官认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共有13人,虽实际只有8人到会,会议能够召开。判断:任法官的说法正确

C. 公证员马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证费7000余元据为己有,被法院判决职务侵占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并被司法行政部门处以罚款3000元和停止执业3个月。判断:对马某的处罚正确

D. 某高级法院刑一庭的何庭长以其审理中的案件的具体情况为例,在家里对正在读法学本科的儿子讲解某一刑法原理。判断:这种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

参考答案:A,B,C,D 解析:《律师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故A项说法正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第4条的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故8项中虽实际只有8人到会也可正常召开。B项说法正确。

《公证法》第42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送、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可知,C项说法正确。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第2款规定,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强、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D项中,何庭长在家以审理中的案件的具体情况为例向自己的儿子讲解法理并不违背该条规定,因此,D项说法正确。

本题答案为A、B、C、D。

56 下列关于“十恶”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B. “十恶”制度中危害最为严重的三种犯罪是:谋反、谋大逆、恶逆

C. 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

D. 隋《开皇律》将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参考答案:A,C,D 解析:“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并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故A、C、D项说法正确。十恶中最严重的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故B 项错误。

57 下列有关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等问题的表述,哪些可以成立?

A. 任何法律责任的设定都必定是正义的实现

B. 法律后果不一定是法律制裁

C. 承担法律责任即意味着接受法律制裁

D. 不是每个法律条文都有法律责任的规定

参考答案:B,D 解析:BD。法的价值包括自由、正义、秩序等。法律责任的设定应当体现正义,但并不代表任何法律责任的设定都是正义的实现,因为理想与现实之间是存在差距的。据此,选项A错误。法律后果包括肯定的法律后果和否定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是不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后果,所以,只有否定的法律后果才有可能产 生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故选项B正确。 法律制裁是不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后果,如果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则不会进行法律制裁,故选项C错误。首先,法律责任只是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法律条文有可能规定肯定的法律后果。其次,就算法律规则中的法律后果是否定的,也不一定要通过法律条文表现出来,因为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则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条文有可能仅规定法律规则的若干要素,而将其他的要素省略,比如《宪法》第12条第2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这一法律条文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但并不代表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只不过该条将法律责任省略了,故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D。

58 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但是国家主权豁免是可以放弃的。请问下列可以构成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有(  )

A. 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B. 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

C. 国家作为利害关系人介人诉讼

D. 国家作为一方当事人正式出庭应诉

参考答案:A,C,D 解析: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根据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但是国家主权豁免是可以放弃的。国家主权豁 免放弃是指一国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自愿地在外国法院不援引其国家豁免,而就选定行为或不行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这种放弃是国家的一种主权行为,必须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一国不能通过本国 立法来改变别国的豁免立场,也不能将一国对某一特定事项上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其他事项上,或将一国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另一国家。豁免的放弃可以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 形式。明示放弃是国家或授权的代表通过条约、合同、其他正式文件或声明,事先或事后以明白的语言文字表达就某种行为或事项上豁免的放弃。默示放弃是国家通过在外国法院的与特定诉讼直接有关的 积极的行为,表示其放弃豁免而接受法院的管辖,包括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 味着豁免的放弃。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反应、出庭作证都不构成默示放弃。另外国家对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国家财产执行的豁免放弃。在本 题中A、C、D项均为默示放弃豁免权,只有B项不构成对豁免权的放弃。

59 关于法的传统,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的理性认识

B. 法律制度是法律文化最内在的深层次因素

C. 苏格兰属于大陆法系

D. 普通法系采取纠问制诉讼程序

参考答案:A,B,D 解析:法律心理是感性认识,A项错误。

法律观念是最内在因素,B项错误。

普通法系采取对抗制,D项错误。

60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情形下,商务部可决定采取保障措施?

A.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B.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出口方倾销或补贴的结果

C.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

D.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国内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威胁

参考答案:C,D 解析:《保障措施条例》第2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因此C、D两项正确;A项表述不全,单纯的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不足以采取保障措施;B项明显错误,保障措施的采取不需要存在倾销或补贴。

61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能够作为认定甲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依据的有:

A. 甲企业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B. 其他经营者对甲企业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C. 甲企业的经营模式为本地同行其他企业所公认和仿效、

D.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参考答案:A,B,D 解析:《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人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A、B、D项各对应该条的(二)、(四)、(五)项,故本题答案为ABD。[page]

62 2010年国际商会修订了国际贸易术语通则,成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以 下简称2010年通则),该通则已于2011年1月1日生效。该2010年通则对2000年通则的修改包括哪些?(  )

A. 2010年通则新增了DAT和DDP两个术语

B. 2010年通则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和文件,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受助方承担

C. 2010年通则中FOB术语不再强调风险在越过船舷后转移,而是笼统规定上船之后风险转移给买方 .

D. 2010年通则将贸易术语分为两类,一类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EXW/FCA/cPT/CIP/DAT/DAP/DDP),另一类是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舌(FAS/FOB/CFR/CIF)

参考答案:B,C,D 解析:2010年通则相对于 2000年通则主要有以下变化: (1)术语结构的调整,将EFCD组术语分为两类,一类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EXW/FCA/ CPT/CIP/DAT/DAP/DDP),另一类是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FAS/FOB/CFR/CIF)。(2)新增DAT和DAP两个术语,取代了DAF/ DES/DDU/DEQ。 (3)增加了与安全有关的内容。2010年通则要求卖方和买方分别要帮助对方提供包括与安全有关的信息与文件,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受助方承担。 (4)“船舷”的变化。2000年通则中FOB/CFR/CIF均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至在指定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而2010年通则中这三种术语的风险转移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只强调卖方承担货物 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开始起的一切风险。(5)链式销售的补充。2010年通则在指导性说明中对FAS,FOB,(FR和CIF几种适用水上运输的 术语首次提及“链式销售”,在CPT和CIP的项中也有提及。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破多次买卖,由于连环贸易中货物由第一个卖方运输,作为中间环节的卖方就无须装运货物,而是因“获得”所装运的货物而履行其义务,因此,新通则对此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弥补了以前版本中在此问题上未能反映的不足。 综上A项说法错误,因为DDP不是新增术语。 而BCD三项说法均正确,故当选。

63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B. 建设单位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该批准单位直接划拨土地

C.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D. 建设单位申请划拨用地必须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由该审批单位直接划拨土地

参考答案:A,C 解析:《城乡规划法》第37 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所以选AC。

64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哪些措施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

A. 为保护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B.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C. 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D. 提取呆账准备金以冲销呆账贷款

参考答案:B,C,D 解析:《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子百分之二十五;(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本条第1项规定可知B项正确。

《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根据本条可知A项错误,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而不是不得发放贷款。

《贷款通则》第22条规定:“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二、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六、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根据本条可知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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