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三卷》全真模拟试卷第3套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01 02:31:20 浏览数:

2013年司法考试《三卷》全真模拟试卷第3套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某日甲向朋友乙借轿车开车赴宴,乙明知道甲好酒贪杯,驾驶技术不过关,但碍于情面借车给甲。甲在吃饭时遇到多年未见的老同学丙,被丙频频劝酒,甲喝得烂醉仍然开车回家,在行驶过程中醉得不省人事,与驾车的丁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 甲和丁的交通事故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B. 甲因为丧失意识,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C. 乙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D. 丙不该劝酒,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在机动车之间为过错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据此可以判定乙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C选项正确。

《侵权责任法》第33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甲应当承担责任。丙劝酒不能预见到未来的后果,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除非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属于新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否则,法院对该证据不组织质证

B.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迟延提交的证据,也可认定为新证据

C. 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属于新证据

D. 在举证期间内,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未获得一审法院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属于新证据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另据《民事诉讼法》第139 条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A项表述正确,不选。

《民事证据规定通知》第10条就新的证据的认定问题确定了是否客观存在、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标准,据此,B项表述错误,当选;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1条的规定,“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据此,CD选项表述正确。不选。

3 甲与乙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后,两人同居。同居期间,甲出资8000元,乙出资5000元,共同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2个月后. 乙发现笔记本电脑不见了,甲告知已借给丙使 用,不久即可归还。事实上,甲因急需用钱,将该电脑出质给丙,得借款9000元。因甲到期无 力还款,丙以l万元价格将该电脑卖与丁。乙得知后,与丙、丁发生纠纷。对本案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本案中,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

B. 本案中,丙对甲所有份额能够取得质 权,对乙所有份额不能取得质权

C. 本案中,丁能够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D. 本案中,丁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质权的善意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等问题。《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乙对电脑的共有为按份共有,将电脑设定质权属于处分行为,故应经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甲所占份额不足2/3,故其设质行为为无权处分行为,现乙拒绝追认,故该行为无效。但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应认为丙得依善意取得乙之份额的质权,故丙能够取得该电脑的质权。故A项正确,8项错误。丙取得电脑的质权后.在甲无力还款时,丙出卖电脑即为行使质权的行为,故丁经买卖合同而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系通过合同取得,而非善意取得。故C、D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4 甲受乙的委托,为乙画了一幅肖像。双方未就这幅画的版权归属作出杓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丙将这幅画卖给了丁。丁未经任何人同意,将这幅画复制出售。对丁的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 丁的行为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

B. 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C. 丁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D. 丁侵犯了丙的著作权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甲、乙未就这幅画的版权归属作约定,因此,其版权依法属于甲。故丁未经甲同意而将这幅画复制出售,侵犯了甲的著作权。故答案为B项。

5 关于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

A.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回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本案的工作

B. 除了非诉讼案件外,我国对诉讼争议案件一律实行两审终审制

C. 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实行独任审理,但是独任审理的并不一定都是简易程序

D. 民事诉讼中离婚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当事人都有处分权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由此可知,A项表述是正确的。

两审终审制的两种例外:(1)依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故B项错误,因为两审终审的例外不仅包括非诉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60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16条、第234条的规定,可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两类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按照特别程序(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外全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阶段)审理的非诉讼案件。

除以上两类案件可适用独任制外,其他所有的民事案件,都适用合议制进行审理。即基层人民法院按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以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均不得使用独任制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限制。”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有:(1)依职权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2)依申请不公开: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民事诉讼中离婚案件,只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才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D选项也是正确的。

6 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银行借款250万元给乙公司,乙公司以一幢竣工不久的价值280万元的综合服务楼设定抵押。借款尚未到期,综合服务楼由于严重的施工质量问题而垮塌。该楼施工单位为丙建筑工程公司。因综合服务楼垮塌,乙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恶化,其债权人丁、戊等均上门讨债,并要求乙公司将丙建筑公司所赔付款项在各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对此,甲银行表示异议。通过诉讼,丙公司赔偿乙公司180万元,甲银行债权已届满清偿期。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丙公司赔偿款应由甲银行优先获得清偿

B. 丙公司赔偿款应由向乙公司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平均分配’

C. 丙公司赔偿款应由乙公司决定向谁清偿

D. 丙公司赔偿款应由乙公司全体债权人平均分配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本题涉及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问题。依《物权法》第174条的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7 中国公民在某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其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受到限制,中国法院于是也对该公民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加以限制,这是什么原则的体现?

A. 对等原则

B. 平等原则

C. 辩论原则

D. 同等原则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A。《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因此,A项当选。

8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对下列特殊情形的处理,正确的是:

A. 庭审过程中原告朱某当庭死亡,合议庭未征询朱某近亲属的意见就裁定终结诉讼

B. 正在赶往法院开庭的某鉴定人突发疾病无法出庭,法院认为该鉴定人不到庭事实根本无法查清,于是裁定诉讼中止

C. 彭某起诉邓某返还不当得利,诉讼中感到证据不足,申请撤诉,法院不准撤诉,彭某自此拒绝到庭,法院对此案缺席判决

D. 彭某起诉邓某返还不当得利,诉讼中感到证据不足,申请撤诉,法院不准撤诉,彭某自此拒绝到庭,法院只能对此案按撤诉处理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 C。《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直接裁定终结诉讼不正确,因此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B项中的鉴定人不到庭,根本查不清案件事实,因此他属于必须到庭的人,因其突然发病的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属于本条第1项的规定,法院应当延期审理,而不应该裁定诉讼中止,B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l45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9 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乙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公司申请担保暂缓执行,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乙公司执行担保申请既需经法院准许。也需经甲公司同意

B. 乙公司不但可以提供自己公司财产担保,第三人也可作担保

C. 乙公司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少于1年的暂缓执行期间

D. 在暂缓执行期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有转移担保财产的作为,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A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69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现为第231条)规定的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作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担保。以财产作担保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当提交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故B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现为第231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C项错误,D项正确。依题意,c项当选。

10 2007年5月。A日用化妆品厂就其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了“LOEDE”商标,该商标与法国一著名的化妆品品牌相同。2012年7月,该法国化妆品公司8公司进入中国,欲申请注册 “LOEDE”商标,就该商标专用权的归属问题与

A化妆品厂产生了争议。关于A、B间争议的说法中哪一项正确?

A. B可以请求商标局裁定撤销甲取得的该商标

B. A可以其获得该注册商标已超过5年为由对B的撤销请求进行抗辩

C. 若商标管理部门裁定撤销A的注册商标,自裁定通知到达当事人之日起该商标专用权失效

D. 当事人若对商标管理部门的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l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 B。《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题目中没有指出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只是著名商标而已,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该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咱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D项错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故C项错误。

11 甲、乙、丙、丁各出资500万元共同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甲以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500万元出资,甲将该土地交付给公司,但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成立后,甲又将该地设定抵押,向某银行借款500万元,双方 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将该笔借款投入股市,不久即血本无归。因甲无力还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与乙、丙、丁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于银行的 行为无效

B. 银行可以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 押权

C. 股份公司有权拒绝银行行使抵押权

D. 乙、丙、丁有权拒绝银行行使抵押权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本题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抵押问题。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l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l4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本题中,甲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出资,应

当办理变更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由于甲未办理变更手续,故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仍归属于甲,而未转为公司财产。因此,甲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有效,且银行根据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登记取得抵押权。故ACD项错误,B项正确。

12 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一份包含仲裁条款的设备买卖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异议,下列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 当事人可以向选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B. 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C.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协议签订地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D. 当事人不得向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仲裁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伸莓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故D项错误。

13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事项不需要由法院院长批准或决定?

A. 拘传

B. 罚款或拘留

C. 裁定按撤诉处理

D. 对判决上诉的案件的审理期限的延长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C。《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因此,AB选项需要院长批准,不选。《民事诉讼法》第l49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l76条第l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民事诉讼法》第l80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此,D选项需要院长批准,不选。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裁定按撤诉处理需要院长批准,C项当选。

14 张老汉在甲市中心医院就诊,在手术过程中大出血,最后落下了后遗症。张老汉认为医院在手术中出现了失误,遂起诉医院要求赔偿。在诉讼举证期间,张老汉称,根据手术前后的记录可知,院方存在医疗过错,而被告甲市中心医院则辩称由于陟及医院内部程序,手术的记录不能提供给法庭参考。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法院有权亲自为张老汉调查取证,强迫医院提供该证据

B. 法院可以推断院方存在过错,据此作出判决

C. 法院应根据举证责任的规定,认为张老汉无力举证而判其败诉

D. 法院应要求张老汉提供有关的证据线索,如果可以证明手术记录确实含有医疗过错方面的记载,则可以据此判决医院败诉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5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B项应选,无须强迫医院提供证据,也无须原告再进一步取证或者提供线索,A、C、D项错误。

15 甲公司2010年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专利产品。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所为的下列行为,哪一项构成侵犯该专利的行为?

A. 使用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B. 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C. 许诺销售乙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D. 使用甲公司制造的该专利产品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该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用。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甲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甲公司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翩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可见B项构成了对该专利权的侵犯;ACD项未构成对该专利权的侵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page]

16 甲运输公司与乙汽车经销公司签订了10台汽车的购销合同,乙汽车经销公司又与丙汽车制造厂签订了10台汽车的购销合同,乙、丙质量异议期为3个月。半年后,甲运输公司认为从乙汽车经销公司购买的10台汽车有质量问题,准备以违约为由起诉乙汽车经销公司。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甲运输公司应以乙汽车经销公司与丙汽车制造厂作为共同被告

B. 甲运输公司应以乙汽车经销公司作为被告,将丙汽车制造厂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 甲运输公司以乙汽车经销公司作为被告,不能将丙汽车制造厂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D. 甲运输公司以乙汽车经销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丙汽车制造厂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在本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乙、丙质量异议期为3个月,而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所以丙汽车制造厂作为甲、乙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更不可能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所以AB选项错误,C选项是正确。《民事诉讼法》第56 条第1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对甲、乙双方的诉讼标的,丙汽车制造厂并未认为其有独立的请求权,所以丙汽车制造厂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项错误。

17 甲乙为夫妻,因夫妻性格不合,总是发生争执而决定离婚,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遂起诉至法院并要求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下列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A. 婚后甲继承的公司股权,遗嘱声明归甲单位所有

B. 甲乙以甲父名义购买的甲父单位房改 房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甲父名下

C. 甲婚前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购买的期 房,产权登记在甲名下,婚后甲继续用个人工咨还贷

D. 婚后乙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甲名下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据此,本题中A项为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l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据此,针对B项这类房改房购买的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因此B项不选。《婚姻法解释(三)》第l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l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据此,C项这类期房在双方没有约定和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甲方,C项不选。《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l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D项当选。

18 王某依公司法设立了以其一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王某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A. 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

B. 决定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仅由其亲戚张某担任公司监事

C. 决定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投资另一公司,但未作书面记载

D. 未召开任何会议,自作主张制定公司经营计划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C。《公司法》第58条规定: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该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38条第l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C选项属于公司投资计划,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C选项错误。AB选项属于对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的选任,由股东决定;D选项中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属董事职权,王某可以依法行使。因此,ABD选项说法正确。

19 甲的妻子非常喜欢玉器,甲为了庆祝他们的十周年结婚纪念日而购买了一块价值3万元的玉石,并委托雕刻家乙在玉石上刻下他和妻子的名字。乙见玉石质地十分好,起了爱慕之心、,于是倾注心血,耗费数日时间在玉石上刻上了“五女拜寿图”的微雕,并将该微雕玉石送去参展,微雕展出后乙声名大噪,有人甚至出价10万元欲购得此物。甲向乙索要玉石时,乙拒绝返还,只愿意以购买玉石的原价赔偿给甲。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 乙基于原始取得获得该微雕玉石的所有权

B. 乙基于继受取得获得该微雕玉石的所有权

C. 甲仍然拥有该微雕玉石的所有权

D. 该微雕玉石应归甲、乙所共有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添附分为加工、附合、混合3种,所谓加工,是指对于他人之物进行加工、改造,使之成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物。在物权法理论上,对于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应当首先从约定。若无约定,则按照加工物新增价值的大小来判断加工物的归属。在本案中,如果乙是善意的,由于乙的加工使得原物价值大增,应该由乙享有对加工物的所有权。但是,乙是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按照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实务中一般认为未经他人同意对其财产加工的,应当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则不论加工物新增加的价值较之原物的价值如何,都应由原物所有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本案中乙未经他人许可,故意在他人之物上进行违反所有人真实意思的加工,当属恶意,因此ABD项均为错误的选项。只有C 项是正确的。

20 甲公司因业务开展需要聘请一精通法律实务的常年法律顾问。甲公司的总经理知道该市公正律师事务所的张红律师是本市律师界的重量级人物,精通业务,尤擅诉讼事务。甲公司的总经理前往公正律师事务所要与张红律师签订一份委托合同。不料,接待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是该所另一张红律师。甲公司遂与该张红律师签订了委托合同。该张红律师刚获律师资格,律师业务不是很精通。甲公司查明此事以后,欲解除与该张红律师的委托合同。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示正确的是:

A. 甲公司可以以合同目的不能达到为由要求律师事务所承担违约责任

B. 甲公司可以以总经理没有授权委托书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C. 甲公司可以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D. 甲公司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D。本题考查合同的效力认定。依《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双方签订委托合同不久,尚无具体委托事项发生,就不存在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故A项错误。甲公司与公正律师事务所张红律师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是一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当事人的人品、才能、声望和操守对合同的履行和实现具有重大意义,依《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故本案中,甲公司误认当事人构成重大误解。甲公司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与该张红律师的委托合同,故D项正确。 法定代表人的性质与法人机关类似,实施代表行为时并无独立人格。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无须授权委托书。超出授权范围,内部限制不可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代表行为有效。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授权委托书,故B项错误。《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题目中说是恰巧是另一个张红,此张红对他们要找另一个张红不知情,并没有欺诈的故意,故C项错误。

21 2008年l0月,四通汽车公司与孙鑫签订为期1年的租赁汽车合同。2009年12月,四通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孙鑫给付拖欠的租赁费2万元并赔偿损失5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孙鑫支付拖欠的租赁费2万元。四通汽车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责令孙鑫赔偿损失5万元。二审法院经查发现就损失赔偿问题一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此时,二审法院应作下列何种处理?

A. 直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B. 直接审理后作出判决

C. 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D. 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2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对一审遗漏的诉讼请求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22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适格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A. 只要是公司股东,都有资格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B. 股东一旦发现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便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C. 股东一般需要先书面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起诉讼

D. 股东代表诉讼以股东和公司作为共同原告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火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该条规定可知A选项错误,股份公司股东有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要求。8选项错误,股东代表诉讼是补救措施,要先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D选项错误,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3 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对企业法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A. 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B. 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

C. 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D. 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民事活动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 D。本题考查清算时法人的行为能力。依据《民法通则》第40条的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该法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故D项正确,ABC三项错误。

24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需要公告的程序是:

A. 公示催告程序

B. 认定无主财产案件

C. 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D. 宣告死亡案件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C。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因此,选项A需要公告,不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2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选项B需要公告,不选。《民事诉讼法》第l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因此,选项D需要公告,不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88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因此,认定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需要鉴定而不需要公告,选项C当选。

25 甲为购买出租车向乙银行贷款5万元,并以该出租车设定了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在春节期间,因下雪路滑,甲不慎出了车祸,车辆也遭受严重损失,由丙修理厂修理,共花费修理费5000元。由于车辆受损,无法营运,甲不但无力偿还已到期的贷款,而且连支付修理费的能力都没有。甲银行得知后,要求实现抵押权,不料丙厂不同意,并为此发生纠纷。经查,出租车拍卖所得4万元。该4万元应如何分配?

A. 乙银行获得全部4万元

B. 乙银行获得3.75万元,丙厂2500元

C. 乙银行获得3.5万元,丙厂5000元

D. 由甲决定如何分配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本题涉及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问题。乙银行对出租车享有抵押权,丙厂对出租车享有留置权。依《物权法》第239条和《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2款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本题中对于出租车拍卖所得4万元,先偿付丙厂5000元,余下3.5万元偿付给乙银行、故C 项正确。

26 刘星与谢岚结婚时,刘星带来一女刘 花,谢岚带来一子起名为刘华。刘星和谢岚把刘花、刘华共同抚养长大,刘花于1979年4月 出嫁,生有一子张明。刘华l981年外出工作。1991年谢岚生病住院期间,刘花经常回家探 望、照料,并负担了大部分医疗费用。刘华自母亲谢岚去世后,与刘星来往很少。从l994年 起,刘星年老体弱,生活困难,虽写信给刘华,要 求刘华赡养,但刘华寄钱很少。无奈,在2006年,经村里同意,把账明的户口迁来,与刘星同 住。刘花在张明户口未迁来之前,就替刘星还 了村里的债务2000元。张明与刘星共同生活 4年半,每年负担外祖父的口粮、柴草等。2010年l0月刘星病故.由张明负责办理了丧事,刘华因未得到通知没有回来。下面正确的选项是:

A. 虽然刘华在谢岚去世后,很少与刘星来往,又只寄很少的一一点钱给刘星,但刘华仍享有继承权

B. 张明不能分得刘星的遗产,只是代替母亲刘花履行赡养义务而已

C. 刘华、刘花与亏刘星、谢岚是养父母养子女关系

D. 只有刘花才能继承刘星的遗产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继承法》第l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据此,本案中刘华、刘花同为刘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刘星的遗产,故A选项正确。《继承法》第l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张明并非刘星的继承人,但对刘星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故B、D项错误。《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刘华享有合法继承权,只是在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下不尽或少尽扶养义务,依《继承法》第l3条第4款的规定,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但不分或少分遗产不同于无继承权,故A项正确。另外,刘华、刘花与刘星、谢岚之间是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而非养父母子女关系,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选项。

27 汤某与姚某因侵权纠纷引起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

B. 调解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C. 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律不得上诉

D.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也可能存在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故A项正确。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故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D项正确。

调解书不得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因此B 项错误,当选。

28 大江市有东区、南区、西区、北区四个区。东区法院受理甲诉乙的无因管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于是将案件移送到该院认为有管辖权的西区法院,西区法院认为,自己法院没有管辖权,南区、北区法院对此案都有管辖权。以下是西区法院处理此案的几种设想,其中正确的是:

A. 报请大江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B. 征询当事人意见,将此案移送至南区法院或北区法院

C. 无法选择,将案件退回东区法院

D. 因受移送而取得管辖权,直接审理此案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选项A表述正确.故A项当选。

29 下列关于证人证言与鉴定结论的表述,哪一个是不正确的?

A. 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一般大于证人证言

B. 法律对证人及鉴定人的资质均无要求

C.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与申请鉴定都要在举证期内提出

D. 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选项A、D项均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对于证人没有什么限制,而鉴定人是要求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资质要求。故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4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另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5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27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选项C是正确的。

30 下列选项中取得所有权不是基于公信原则的是:

A. 甲在路边捡到他人抛弃的旧录音机一台,甲取得所有权

B. 甲从乙处购买丙出借给乙的录音机一台,甲取得所有权

C. 甲从国美电器购得一台电视机

D. 甲误将乙的房屋登记为自己的房屋,后单将此房转让给丙,甲丙之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A项表述的是物权通过先占取得。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需要公示的,即使标的物出让人事实上无处分权,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任,取得该物所有权。B项表述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正是公信原则的具体体现。C项正是基于公信原则,买卖行为才能得以实现。D项丙因为对房屋登记的信任而与甲进行房屋买卖,其取得所有权是基于公信原则。故BCD三项都是基于公信原则。[page]

31 下列有关民事权利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商标权既属于支配权,又属于绝对权

B. 抵销权是一种请求权,它以债权作为基础权利一

C. 抗辩权的行使,须以请求权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

D. 企业的名称是一种专属权,但可以依法转让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商标权是属于知识产权.是广义的对物权,具有物权的属性,只是其客体是无形财产,丽物权的客体是有形财产,即特定物,这是两者的区别。商标权具有对世权(绝对权)、支配权的特性,所以A项正确;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而不是请求权,所以B项错误;抗辩权的行使须以请求权存在且提出请求为前提,它随请求权的消灭而消灭。所以C项正确;企业的名称是一种专属权,名称权是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所以D项正确。

32 韩国游客11人在我国广州亚运会期间来到中国为本国运动员加油助威。游客团在运动会期间下榻在广州天宇宾馆,后因住宿问题与天宇宾馆发生争议。这些韩国游客要起诉,哪级法院有管辖权?

A. 最高人民法院

B. 高级人民法院

C. 中级人民法院

D. 基层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法院共分为四级,每一级都受理一审民事案件,具体分为:(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规定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这实际是将大多数民事案件划归基层法院管辖。(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 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重大涉外案件,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一审民事案件: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本案中韩国游客共11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题答案选C项。

33 甲在家里打扫卫生,将一件旧大衣当垃圾扔掉,未发现妻子藏在口袋里的5000元。大衣被邻居乙捡回。甲妻发现后,与甲一同找到乙索要5000元,乙拒不归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甲的抛弃行为使其对该5000元的所有 权消灭

B. 乙依据先占原则取得该5000元的所 有权

C. 该5000元为埋藏物,乙为发现人,应取得所有权

D. 乙应将5000元返还给甲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抛弃必须是财产所有人主动放弃其对动产的所有权。本题中甲只有抛弃旧大衣的意思,而没有抛弃5000元的意思表示,所以对于该5000元不成立抛弃,乙也就不能主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故A、B项错误。该5000元为隐藏物而非埋藏物。《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故乙应将该5000元返还给甲。故C项错误,D项正确。

34 2008年5月12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张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定于2009 年5月12日返还。协议书经公证处公证。公证书上写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届时可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签订后,王某如实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2009年5月12日张某却没有还款。王某以张某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可由哪一法院执行?

A. 公证处所在地人民法院

B. 张某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C. 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

D. 张某住所地或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24 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5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现为第224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执行规定》)第10条的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应选B项。

35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破产债权的范围?

A. 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告后的利息

B.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C. 对破产人科处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

D. 票据追索权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帝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根据该法第46条的规定,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告后的利息不得成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也不得成为破产债权,这有助于促使债权人节制破产费用,并可避免因个别债权人恶意扩大费用支出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破产宣告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破产人作出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等处罚决定,如果没有执行,在破产宣告后即不得再执行。因为,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即成为供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财产。此时如果继续执行这些处罚决定,则无异于让债权人代破产人受过。因此,本题的应选项为D项。

36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l000万元,以自己的办公楼进行抵押,在抵押时只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权登记,未在地产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甲公司无力还款,乙银行欲行使抵押权,同时因甲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欲行使债权而发生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抵押无效,因为房地抵押应当同时登记

B. 抵押无效,乙银行和甲公司的其他债权人对拍卖房地价款按债权比例受偿

C. 房屋抵押有效,乙银行对拍卖土地使用权所得无优先受偿权

D. 房屋抵押有效,乙银行对拍卖土地使用权所得亦享有优先受偿权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本题涉及房地产抵押问题。《物权法》第l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担保法》第36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 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可知,在我国实行“地随房走”和“房随地走”的房地产抵押制度。本题中,甲公司将其所有的办公楼设定抵押,虽未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但其土地使用权也应列入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故乙银行对拍卖土地使用权所得也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题正确选项为D项。

37 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理解各有其理。在此情形下,法官应当如何解释条款的含义?

A. 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B. 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C. 按照法理进行解释

D. 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题中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条款为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好提供给投保人的,故应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38 张某自有房屋一处。其子张小乙结 婚,张某将该房屋赠与张小乙,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0年3月7 日,张某不幸摔断右腿,生活不能自理。张某要求张小乙护理自己或花钱雇人护理,张小乙拒绝。经查张小乙收入颇丰。有人劝张某撤销对张小乙的房屋赠与,但张某犹豫不决。至2011年6月1日,张某终于决定撤销对张小乙的房屋赠与。下列陈述正确的是:

A. 张某不能撤销赠与,因为房屋已实际交付,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B. 张某可以撤销赠与,因为张小乙不履行其应尽的扶养义务

C. 张某不能撤销赠与,因为撤销权应自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l年内行使

D. 张某可以撤销赠与,因为张某生活困难,而张小乙收入丰厚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在法定条件下,可享有的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张小乙有能力但却拒绝其应尽的扶养义务,是赠与的法定撤销的条件之一,但张某行使该撤销权超过除斥期间一年的期限,因而,张某不能撤销该项赠与。当然,张某有权要求张小乙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39 张某起诉周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被告答辩提出原告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裁定不予受理

B. 裁定驳回起诉

C. 受理后通过审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D. 受理后通过审理裁定驳回起诉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依《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53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本题应选择C项。考生应该注意用何种裁判驳回。驳回诉讼请求是以判决的形式作出的,是对原告实体权利的判决,原告不得对被驳回的诉讼请求再提起诉讼;驳回起诉则不同,它是以裁定的形式作出,驳回的仅仅是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是指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被驳回。当事人仍可以就被驳回的诉讼请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0 甲4年前遗失摄像机一台,被乙捡到,乙出租给丁获利若干,将近1年后委托一拍卖行出卖给丙,丙支付5万元价款,后丙出租摄像机给戊。2年零一个月前甲得知了丙购买自己摄像机的事实,现在甲向丙请求返还该摄像机,遭到拒绝。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 设乙没有卖给丙的话,甲有权请求乙返还摄像机,且不受任何时间限制

B. 在乙出租给丁期间,甲也可以直接请求丁返还摄像机

C. 因丙将摄像机出租给戊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故租赁合同效力待定

D. 设甲提前两个月向丙提出支付5万元并请求丙返还摄像机,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依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本题中遗失物的遗失人并没有丧失所有权,所以甲对于乙和丁享有物上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受任何期间的限制,故选项AB项是正确的。C项的前半句是正确的,但后半句是错误的。按照《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如果拾得人将遗失物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属于善意的话(比如在拍卖机构买得的),保护该善意第三人的方式是失主追回遗失物但需要支付对价给第三人,但这个追回权受到2年的期间的限制。所D项是正确的。[page]

41 长上公司与艺海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 中发生了纠纷。长上公司按照仲裁条款向选定的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下列关于该案仲裁庭的组成的表述哪个是错误的?

A.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协议选择

B. 仲裁庭可以采取合议制与独任制两种 形式,采取合议制的应设首席仲裁员

C. 合议制仲裁庭的三名仲裁员都可以由当事人委托主任指定

D. 合议制仲裁庭的三名仲裁员皆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该题直接考查仲裁法有关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以及组成的具体规定,根据《仲裁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每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因此,A项正确。《仲裁法》第30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可知,B项正确。《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l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选项C是正确的,而选项D是错误的,当选。

42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公司股东出资应优先选择货币形式,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B. 对于发起人岛资方式,《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要求完全相同

C.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可以低估作价但绝不可以高估

D. 按照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要求,作为出资的财产都要将所有权转让给公司所有

参考答案:B 系统解析:《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根据该条第1款规定可知,AD项错误。根据该条第2款规定可知,C项错误。

该法第83条规定:“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方式的规定并无区别,故B 正确。

43 王某依《公司法》设立了以其一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续期间,王某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A. 决定由其本人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

B. 决定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仅由其亲戚张某担任公司监事

C. 决定用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投资另一公司,但未作书面记载

D. 未召开任何会议,自作主张制订公司经营计划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公司法》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该法第38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陂,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所以王某决定用公司资本向另一公司投资应当作书面记载,故本题选C项符合题意,当选;D项符合法律规定,不选。

该法第51条第l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故A项符合法律规定,不选。

该法第5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故B项正确,不选。

44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种类运用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 视听资料不得独立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B. 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证人证言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C. 鉴定意见可以是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专业问题出具的报告,也可以是当事人委托专业机构对专业问题出具的报告

D.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应证据时,如果当事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且陈述前后一致,则法院可以支持其主张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从(二)、(三)可知,AB项错误。.《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可知,c项表述正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D项表述错误。

45 甲乙是一对相恋8年的恋人,分手后双方达成男方补偿给女方青春损失费8万元的协议,后男方反悔,女方诉诸法院。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受理,按双方协议判决

B. 受理,可自由裁量适当增减数额

C. 不予受理,因为该协议违反公平原则,男方也有青春损失存在

D. 不予受理,因为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是存在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甲乙双方的青春损失费补偿协议并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一、它只是基于爱情行为产生的附属行为,是法律层面之外的行为,归道德调整。《合同法》第2条也规定,基于结婚、收养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但是如果青春损失费补偿协议中有明确的赠与合同性质的,可以按赠与合同来办理,当然这是另外一回事,需要结合具体的青春损失费补偿协议来认定。从本题来看,补偿协议中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46 甲有二子乙、丙,甲于2003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11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壶口何处理?

A. 乙、丙各得1/2

B. 乙得2/3,丙得1/3

C. 乙获得全部遗产、

D. 丙获得全部遗产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7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甲死亡时,乙和丙都已经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且具有生活来源,因此甲死后,遗产应当按照遗嘱来继承,所以正确选项为C。

网友解析 发悬赏征求解析 关注此题解析(0) 提供解析分享解析:分享您的解析,我有自己的想法,我来说两句 语音解析 插入图片提交解析 老牛负骥: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2013-08-05 14:40:00 反对0 赞同0 我的笔记 查看网友笔记》 请输入您的笔记 支持最大字数:0/150提交公开我的笔记

47 龙腾、华夏公司因担保合同发生争议,争议数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现依据担保合同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本案仲裁庭应如何组成?

A. 只能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B. 只能由5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C. 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由3名仲裁员或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D. 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或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达成协议,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仲裁法》第30条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法》第32条规定: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故本题答案为D项。

48 甲将其收藏的一幅齐白石遗画卖给乙,价金5万元。甲将价金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履行期届至前,该画灭失。则乙:

A. 得解除合同并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B. 得对甲主张解除合同,但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C. 不得解除合同并不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D. 不得解除合同但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

参考答案:A 系统解析:《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本题中,甲将其价金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因此转让有效,丙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据此,乙就标的物灭失的问题可以向丙提出抗辩。《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履行期届至前,该画灭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当然可以解除合同,并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故A项正确。

49 张某与妻吵架后出走,一直未与家人联系,5年后因想家心切回到家中,得知半年前其妻王某已向法院申请其死亡并改嫁李某,张某与王某的女儿张小已由赵某收养,闲置的住房被村办工厂占有。下列关于张某的权利的表述错误的是:

A. 张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B. 张某不得请求确认王某和李某间的婚姻无效

C. 张某可以请求法院解除赵某对张小已的收养关系,

D. 张某可以要求村办工厂归还占有的住房并赔偿损失

参考答案:C 系统解析:依《民法通则》第24条第1款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明确知道没有死亡的,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第38 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据此,本题中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合法有效,收养关系也合法有效,仅仅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时除外。依《民通意见》第40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财产返还,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第三人可以不予以返还。亦即第三人非法取得的则应返还。综上所述,c项当选。

50 张某诉王某侵权一案,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法院的下列行为中哪一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A. 二审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遂未经询问张某、王某即径行作出判决

B. 二审法院发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C. 二审法院审理该案时,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可以有人民陪审员

D. 二审中张某又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合议庭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参考答案:D 系统解析: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8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发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只能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不可以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D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l84 条的规定,二审中原告又增加独立诉讼请求的,二审法院可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page]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85题,每题2分,共70分。

51 画家宋某是《长城雪景》的作者,该画曾被作为大型诗歌朗诵会《北国风光》的演出背景,江南电影制片厂将《长城雪景》用于其拍摄的电影《长城魂》的宣传海报。画家宋某认为江南电影制片厂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依据《著作权法》及其相关规定,下列说法确的有:

A.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而不是作品载体

B. 无论源于作品原件还是作品复制件,再现作品都属于复制

C. 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的作品侵犯了著作权

D. 被告的使用属于法定许可,只要向原告给付报酬即可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而不是作品载体,A项表述正确,应选。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无论是源于作品原件还是作品复制件,再现作品都属于复制。故B项正确。《著作权法》第24条第l项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本题所述情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情形,故江南电影制片厂应与宋某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本题中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C项表述正确,应选。法定许可不同于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本题中所述情形不属于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故D项表述错误,不选。

52 甲、乙二人为夫妻,甲赴外地打工5年来归。甲之合伙人丙与乙协商由乙请求法院宣告甲死亡,甲被宣佶死亡后,乙依继承法取得甲的遗产,包括房屋一栋,存款十万元及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若干,后甲返回,则甲有权:

A. 要求乙返还楼房

B. 要求乙返还存款及利息,股份及股息

C. 要求乙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D. 单方解除与乙之婚姻关系

参考答案:A,B 系统解析:《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故A、B项正确。法律规定,甲可以要求乙对其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故C选项错误。《婚姻法》第l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我国婚姻法规定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甲无权单方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故D项错误。

53 2012年1月3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电脑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以每台l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购买100台电脑。2012年1月5日。甲公司将电脑送到乙公司处,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经检查发现所交付的电脑中有10台不符合约定的要求,其配置远远低于合同约定的配置。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乙公司有权解除电脑买卖合同

B. 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全部价款

C. 乙公司有权要求更换该10台电脑

D. 乙公司有权要求减少10台不符合约定配置的电脑的价款

参考答案:C,D 系统解析:CD。本题考查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及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只有10台电脑配置不符合约定,不构成根本违约,故乙公司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A项错误。《合同法》第66条规定:“驾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甲公司的交付的电脑有10台不符合约定,而且双方并未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故乙公司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故可以拒绝支付有问题的10台电脑的价款,但无权拒绝支付全部价款。《合同法》第lll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故乙公司可以要求更换有问题的电脑,或者减少其价款,CD项正确。

54 汪某与李某拟设立一注册资本为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汪某出资60%,李某出资40%。在他们拟订的公司章程中,下列哪些条款是合法的?

A. 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的法人代表由公司经理担任

B. 公司不设监事会,公司的执行监事由股东汪某担任

C. 公司利润在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由股东平均分配

D. 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前,股东不得要求解散公司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ABC。《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该法第l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此,A选项正确。《公司法》第52条第l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l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因此,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l67条第2款规定:公司的法定公 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该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 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C选项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l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D选项认为股东不得解散公司的说法不正确。

55 某中外合作经营的合作双方草签了合作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下列事项中,哪些是我国法律所允许的?

A. 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用美元表示

B. 合作企业头5年的利润由中外双方平均分配

C. 双方通过协议约定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并约定提交中国仲裁机构裁决

D. 该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需要经过董事会一致同意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作各方约定的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故A项正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条规定:“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故B 项正确。该法第12条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故D项正确。该法第25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中外合作者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作企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中外合作者没有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中国法院起诉。”根据本条可知C项正确。

56 甲有房屋一套,租给乙居住,乙在居住期间违反租赁合同的绅定,将房屋用来经营小卖部,给房屋造成了重大损害。甲起诉乙,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法院一审判决解除租赁合同,乙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甲提出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请求。二审法院的哪些处理是不正确的?

A. 发回重审

B. 告知甲另行起诽

C. 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D. 予以调解,调解不成,告知甲另行起诉

参考答案:A,B,C 系统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l84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ABC项处理不正确,当选。

57 下列行为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有:

A.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将其股票于出席当天交存于公司

B. 为解决增资问题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时,会议决定更换一名不合格的董事

C. 公司创立大会召开之日,公司向股东交付了股票 .

D. 某公司为提升自己股票的市场价格,经全体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参考答案:A,B,C,D 系统解析:A、B项错误,依《公司法》第l03条第3款、第4款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C项错误,《公司法》第13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D项错误,《公司法》第l43条第l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58 下列哪些出租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A. 甲购买正版畅销图书用于出租

B. 乙购买正版杀毒软件用于出租

C. 丙购买正版唱片用于出租

D. 丁购买正宗专利产品用于出租

参考答案:B,C 系统解析:BC。《著作权法》第l0条规定:……(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第41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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