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代理
(1)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将代理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
(2)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未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被代理人不同意的,由代理人对自己的转托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2.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②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⑤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