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08年通过实施了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9.3.4.1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1)康复权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为保障残疾人康复权利的实现,《残疾人保障法》做了如下具体规定。
①康复总体方针
a.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
b.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
c.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d.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②康复机构建设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③康复活动开展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④康复人才培养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⑤康复器械提供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器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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