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辅导:表见代理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08 07:24:34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表见代理。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表见代理(《合同法》49条)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界定:

  1)符合代理的外在特征;

  2)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3)相对人有理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区别于狭义无权代理)

  4)相对人为善意。(否则适用《民法通则》66条,由相对人与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2.后果: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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