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表见代理。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表见代理(《合同法》49条)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界定:
1)符合代理的外在特征;
2)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3)相对人有理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区别于狭义无权代理)
4)相对人为善意。(否则适用《民法通则》66条,由相对人与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2.后果: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