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辅导:辩护人的义务

牛课网 考试宝典 更新时间:2024-05-14 07:53:14

浙江湖州中考语文试卷 小儿厌食的中医辨证论治 佳木斯历届高考状元

《刑事诉讼法》第33.35.40、42.46条对辩护人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

(一)告知义务

1.委托情况告知: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不在犯罪现场、不负刑事责任: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3.重大事项告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法律敎育网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二)不得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义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推荐阅读:

2013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试题及答案汇总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案例题汇总

2002-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汇总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刑事诉讼法》练习题及答案汇总

考试宝典安装说明

宝典适用于手机、电脑、平板,您可安装客户端或在浏览器使用。

电脑版

手机版

网页版

考试宝典咨询
服务热线

TEL:029-88699698